外环内将全年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违反最高罚10万元

31.12.2015  07:07

原标题: 外环内将全年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东方网12月31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的《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正式施行。全市外环线以内、外环外8类场所从明天起全面禁止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状况期间,无论外环内外一律全部禁燃。

   外环外八类场所也禁燃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的禁放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条例》规定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八类场所以及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以外的外环线外的其它区域,倡议市民安全燃放,文明燃放。另外,《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上海原来的旧条例中曾规定,“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但此次修订中删去了这一为节日期间“开口子”的规定。

  违反《条例》最高罚10万元

  新修订的《条例》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其中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对违反禁放规定与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公安部门将没收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源头管理控制

  《条例》规定,本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于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小贴士

  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