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外环内禁销禁放烟花爆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昨获表决通过  

31.12.2015  10:11

  市人大常委会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外环线以外八类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污染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内禁放将成为常态将禁放区域从内环线内扩展至外环线内,法规的修订跨越了20年。

  上海市自1995年起实施《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年中仅作过一次小修改。但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备受关注,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也年年发生,现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发凸显。

  2014年上海两会期间,厉明等138位代表联名倡议:春节期间市民少放不放烟花爆竹。2015年的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金永红等58位代表再提立法案,建议用更严立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连续两年,与扩大禁放范围相关的书面建议就有九件。为此,条例将禁放区域扩大为“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需要说明的是,原条例中规定,“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但最终通过的条例删去了这一为节日期间“开口子”的规定。此外,条例增设了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值得一提的是,外环线以外区域禁放的八类场所也予以了明确。《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这些规定意味着本市“外环线内全面禁放”将成为常态化管理制度。从三方面做好“源头管控

  从严从紧做好烟花爆竹源头管控,才能护一方公共安全,保人身及财产安全。新条例从三方面对“源头管控”作出规定。根据条例,本市将降低烟花爆竹的市场投放量,在外环线以内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此外,本市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制度;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有严格的限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

  丁伟介绍,条例在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条例》颁布施行后,包括售卖伪劣烟花爆竹、通过非法渠道运输烟花爆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其中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对违反禁放规定与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公安部门将没收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治理中移风易俗条例强调通过宣教并重,鼓励移风易俗。但在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对法规的贯彻实施表示关注。

  丁伟说,烟花爆竹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参与。2014年12月,市政府成立了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会议,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条例也对此作了规定。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等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法规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随着禁放区域的扩大和禁放常态化,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条例实施后可能带来的执法难问题,市公安局等部门已经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储存等提出了管理设想。为此,建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规通过后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源头管理,强化常态管控力度,加强执法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各个环节的规范。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