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改道邮轮部分游客拒绝下船 有游客被抬下船

01.09.2015  10:40
部分游客与船方工作人员沟通 - 新浪上海
来源: n.sinaimg.cn
部分游客与船方工作人员沟通

   邮轮公司的“心意补偿”方案:

  针对改道韩国一事,所有预订海洋量子号823航次的游客均可获得相当于船票价格20%的未来航程抵用券(400美元至1600美元/舱房),同时选择继续游轮假期的客人在返航后将可以联系原先预定的旅行进行相当于船票价格10%的现金返还(225美元至800美元/舱房)。

   游客诉求:

  对于邮轮公司的补偿方案不满。他们认为自己想去日本而选择该航次,结果去了韩国,希望邮轮公司给予更合理的赔偿。

  晨报记者 李晓明

  8月23日从上海港出发的海洋量子号因台风改道,原本的9日日本游变成韩国游(晨报8月24日曾报道)。昨日,海洋量子号结束行程抵达吴淞码头,然而部分游客因对改道后的补偿不满,一度拒绝下船。对此,旅游专家指出,“霸船”是一种过激维权方式,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事件:有游客被工作人员抬下船

  因受台风影响,8月23日原本计划前往日本的海洋量子号临时改道韩国,出发前已确定了改道及补偿方案。在结束了9天的行程后,海洋量子号于昨日凌晨抵达上海港。7点30分左右,游客们陆续离船,但此时约有近300名游客表示不离开,试图通过拒绝下船的行为进行维权。

  据现场目击者介绍,在沟通过程中,有少数过激游客与船方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有一名游客甚至被船方工作人员抬着下船。经过长时间的沟通,至昨日13点左右,所有游客均已离船。海洋量子号所属的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安排了大巴,将还有意见的游客接送至酒店会议室,并邀请旅行社等多方一起,与游客面对面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对此,旅游专家指出,游客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比如可以与邮轮公司、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市、区消保委或者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法院诉讼。但维权必须理性、合法,不得用干扰其他游客甚至“霸船”等过激方式或非法手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症结:国际惯例国内水土不服

  邮轮因台风不可抗力因素而改变航线,但游客却认为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游客可以要求解决合约。当国际惯例遭遇《旅游法》,相关争议该如何解决?

  对此,皇家加勒比公司解释,在恶劣天气发生情况下,国际邮轮行业的通行并为国际游客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在保障游客安全和舒适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为游客寻求最佳替代行程,但对由此可造成的停靠港的替换或减少,邮轮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然而,记者了解到,在现行中国邮轮船票分销体制下,游客大多与旅行社签署旅游服务合同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有关行程变更的规定,与中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允许客人在行程变更后解除合同,旅行社将尚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给客人。

   破局:新版合同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由于旅游者不直接与邮轮公司签订合同,邮轮旅游中的“国际惯例”与现行旅游法中又存在一定误差,当遭遇类似不可抗力时,各方责任究竟该如何分担就容易引发矛盾。

  记者了解到,日前市工商局和旅游局联合发出通知,将于9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新版的《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其中对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停靠时,该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约定。

  在该邮轮旅游合同上,记者看到第八条专门规定了“责任减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明确规定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导致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况时,如果发生在行程前,游客同意行程变更的,在不减少行程自然天数的情况下,起航延迟、港口停靠时间缩短、返航延迟抵达的,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项服务,旅行社需要退还一定的旅游费用;无法停靠目的地港口的,应退还该港口的港务费以及未发生的岸上观光费用;行程自然天数减少的,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按照减少行程的自然天数所占计划行程的百分比退还旅游费用。

  如果游客不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约定,则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游客。

  如果邮轮航线变更发生在行程中时,则按照游客同意行程变更的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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