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施行

07.01.2017  14:36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公布,于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罹患办法罗列的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哪些重症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社区定向转诊”制度

  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