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 四类病自费报销比例提至55%

07.01.2017  14:36

  记者昨天(6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以前的报销比例为50%,此举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新修订的《办法》未对原经办流程进行调整,参保居民仍可按原流程申请报销。有关居民大病保险的办理流程、办理手续,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或登录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新民晚报记者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