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立法听证会举行 激辩“不影响再次销售”标准

03.09.2014  10:34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会昨天举行。《草案》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成为消费者和商家间最大的争议点。

  听证争议集中在对于退货商品的完好性,商家和消费者的标准不一,现行规定下的“不污不损、不影响再次销售”因双方的判断标准不同,很难处理纠纷。作为消费者代表的程小勇指出,相关条款范围不明,消费者无法界定“不污不损”到底指的是退货商品本身,还是包括商品包装、配件在内的所用物品。

  而“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判断标准更是因人而异,网络商家代表考滨拿家电产品举例,这类产品不打开包装就很难判断包括颜色、外观在内的各方面情况,可一旦拆封消费者就很难再接受它是一个新品。这对商家的再销售就是个问题。

  关于“无理由退换货”后的商品再销售问题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媒体代表王海波指出,被消费者退回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必须不能被再销售。对于无质量问题退货后的商品,经营者代表黄弘的认为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经营者如果不告诉消费者,应该受到处罚。此外,他还建议,无理由退换货再销售的商品应该比正常价格低,“比如100元的商品,再次销售就应该标80元的价格。

  对于消费者消费信息保护问题,作为律师代表的陈述人钱翊樑建议:“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消费者任何信息;对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消息的行为加以制裁;同时,要追踪到信息的终端,并加以限制。”而在有关消保委管理职责内容的听证上,消费者代表陈洪认为,在调解过程当中,消保委作为主导部门,完全有义务协助和帮助其他消费者组织受理群众的调节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