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23.03.2018  19:25

AD0304000-2018-018

 

沪新出报〔2018〕20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新闻单位驻沪机构:

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本市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开展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及换证范围

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包括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二、核验重点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驻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二)人员等变更情况。 新闻单位驻沪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驻沪机构须有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其工作人员须为新闻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三)日常管理情况。 新闻单位驻沪机构须符合设立的资质条件。新闻单位须完善用工制度,完善工作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确保驻沪机构经费开支,确保驻沪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向驻沪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新闻单位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新闻线索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采访制度,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制度,对驻地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公示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驻沪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支机构、招聘人员,不得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驻沪机构须建立新闻采编工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

三、核验所需材料

(一)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驻沪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单位对驻沪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

(四)《新闻单位驻沪机构2017年度核验表》、《驻沪机构2017年度核验自查表》。

(五)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正副本)。

四、核验及换证时间、地点

时间: 2018年5月7日(周一)、2018年5月8日(周二);上午9:15—11:00、下午1:45—3:45。

地点: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绍兴路5号)。

如在该时段无法前来核验、换证,请事先电话联系确认后,前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绍兴路5号)新闻报刊管理处(205室)办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胡楙      联系电话:64339117

 

附件:

1.《新闻单位驻沪机构2017年度核验表

2.《驻沪机构2017年度核验自查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8年3月20日

 

 

相关附件:
        1.《新闻单位驻沪机构2017年度核验表
        2.《驻沪机构2017年度核验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