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

24.09.2015  08:45

  2002年9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工 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明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以及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途径和手段,明确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上海市工 会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并在全国率先明确街道、乡镇工会为一级“地方工会”法律地位。新《上海市工会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