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物知假买假 买2000元问题食品获赔1.5万
“巴旦木”写成“美国杏仁”;“低糖食品”却没有标注含糖量;该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可没有标注……
“这么专业的刺儿,一般人挑不出来。”“摆明了是职业打假人嘛!”……
昨天,海曙法院通报了一个案子:一名顾客起诉称超市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过超市质疑顾客是“有备而来”,认为他不是普通消费者,不该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认定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故而支持了他的部分诉请。
顾客
买了近两千元食品 发现都不符合安全标准
顾客姓邓,80后,安徽人,现居宁波,庭审时他说自己的主业是摆地摊。
邓先生在这家超市的购物行为发生于2013年:从5月29日到11月20日,他一共买了43盒椰丝蛋卷、26袋阿华田固体饮料、1袋高乐高草莓口味固体饮料、29包甜甜乐星球杯巧克力味酱、1袋华夫饼、14袋美国杏仁、4袋高钙多维豆奶粉,总共加起来消费了1977元,均开具了发票。
不过,购买后不久,超市方就接受了工商部门的查证。原来,邓先生发现了这些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便向海曙工商投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并向他道歉。
工商
该标注的内容超市没标注 没标注过的却突出宣传
那么邓先生所说的不符合安全标准表现在哪里呢?
工商部门查实,该超市销售的高乐高草莓口味固体饮料、甜甜乐星球杯、阿华田多合一、椰丝蛋卷、华夫饼等食品包装上的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比如:前三者的食品配料中都含有一种名为“氢化油脂”的成分,按照强制要求,只要含有该成分,就必须在标签中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但这家超市的标签上却没有,属于未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行为,理应退一赔十。
再比如,维维高钙多维豆奶粉的食品标签上并没有糖含量的标注,在营养标签上也未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因此超市无法提供使用“低糖”字样宣传产品的依据,而他们却用“低糖”食品来宣传,这又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该退一赔三。
除了这些,还有“美国杏仁”,这实际是巴旦木,超市方未标明产品实际名称,也该退一赔三。
因此,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17日、2014年2月10日、2014年4月11日,海曙工商先后对超市作出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后,邓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依法赔偿。
法院
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 支持顾客部分诉请
不过,超市并没有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却质疑起了邓先生的身份—他莫不是“职业打假人”?
接二连三到超市消费,数额还不小,又屡屡投诉,边买边投诉;当初买去1977元食品,时隔半年后,却还剩1800元食品没有消耗掉;如此专业地对标注进行纠错,不像一般顾客……
说起来,超市方对邓先生的质疑,也在情理中。而在第一次庭审后,超市方还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是关于邓先生在工商部门多次投诉的材料: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10张、投诉登记表6张、举报登记表1张、终止调解书2张。他们试图证明邓先生并非一般的消费者,企图让其不受法律保护。
只是,知假买假真的不受新消法保护吗?如果是产品本身就有问题呢?记者昨天从法官处了解到,虽然超市抗辩称邓先生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但其提供的证据没法证明。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邓先生是消费者,超市是销售者。
最终,法院支持了邓先生的部分诉请,超市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先生退回货款1800元,并赔偿15835.60元,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