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窗下堆满杂物 2岁幼童攀爬高坠不幸身亡
2岁幼童独自在家缺乏监护,楼道窗下堆物致其攀爬后高坠身亡,这样的悲剧除了父母的监护责任,究竟还有谁的责任?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担责2%赔偿1.7万余元;两堆物邻居周某、胡某各担责4%分别赔偿3.5万余元。
幼童坠楼身亡父母告状
2012年10月17日傍晚,租住在浦东某小区1003室的樊女士接到丈夫电话,没顾及幼小儿子尚在室内睡觉,拉开门匆匆下楼,出门也未将房门反锁。待二人回到自己楼下,发现儿子坠落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人员现场勘验,确认幼童从10楼电梯旁的窗户坠落而亡并排除他杀。
樊女士夫妇认为,自家所在10楼共4户,平时楼道内及电梯旁窗下堆满杂物。据此,其认为,自己虽有监护之责,但物业疏于管理、邻居乱堆杂物亦有一定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堆物者共同承担50%赔偿责任,即赔偿44万余元。
谁该承担责任被告推诿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儿子系踩踏在杂物箱上攀爬至窗台后坠亡,仅是其推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道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理,物业没有清理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违反物业合同的行为予以劝阻,其亦通过张贴通知的方法尽到合同义务,综上不同意承担赔偿之责。
被告1001室周某、1002室胡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被告1004室洪某则提供购买家具、家电及装修的收据发票等,证明其在事故发生之时正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尚未入住,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辨别事实真相确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及警方的现场勘验,可推断幼童系在无人监护之下打开房门走至楼道,攀爬上堆放在窗户下杂物后踩上窗台,从打开的窗户翻出高坠身亡。
原告作为父母未尽监护之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公用部位进行清洁。
现根据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事发地点堆放大量杂物,给幼童攀爬提供便利,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从堆放杂物种类看均属日常生活弃用物品,法院推定由同楼层住户堆放;事发时被告洪某尚未入住,故其不承担责任;被告周某、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其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即各自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担责之比例,由法院结合该案实际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