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二审删去“10分钟”背后有何考虑?
一名危急重患者被120送到医院,院内急救和院前急救机构 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交接?正在人大审议中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一稿中有一条款,明确 "对危急重患者,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而现在今天的二审稿中,"这个10分钟"的强硬指标,被删去了。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陈保平在审议中发表意见,他认为“如果去除要有非常充分的说明,这样可能公众才能理解。比如院前到院内的交接时间的10分钟。当时《条例》提出10分钟概念,我想也是有一定依据。 为什么没有提5分钟、没有提15分钟?”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中介绍:删除的考虑 是因为在之前一审中,有些委员、部分医护人员和单位提出,10分钟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急诊资源和急诊需求间矛盾突出,这一规定在现实中缺乏相应的实施基础。
市人大代表吴坚则认为,如果现在有关专家认为10分钟不够,那么多少时间是合理的、可操作的,这才是问题关键。应在多方充分论证后在立法中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辰指出,急救条例的核心问题是"救援",价值所在也是"救命"。现在120车辆配置、信息化系统,是能够满足病人基本生命体征并传递到接收的医院,所以这个“10分钟”删还是留要更好地研究。而且像这样的硬性指标,老百姓将来是能够亲身感受的指标,应该在法律上固化下来。
但法律专家有不同看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认为,实践中政府部门应该逐步完善院前、院内急救衔接的制度性规范,但一旦写入法律,就该考虑法律的后果。到底能不能做到“10分钟”,是医学抢救方面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民事责任,法律上不能做一个简单的数量规定,也不属于目前地方立法所能涉及的权限。正是因为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地方立法才要更加慎重。
(看看新闻网记者:陈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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