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联合发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16.02.2015  21:10

  2月10日,民政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措施,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规定。

  就保障用地需求,《意见》指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根据用地指导意见规定,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作为出让条件。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