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黑摩的”跟车扒窃 重庆一盗窃团伙获刑
杜某于与其兄杜某国、李某、黄某及叶某飞均为重庆忠县人,且均有犯盗窃罪的前科,先后被上海多家法院判刑。今年7月,杜某于与李某等人吃饭聊天时,谈及想到上海公交车上再捞一笔的打算,立刻得到其他人的响应。今年7月底8月初,他们5人分别先后又来到松江。
据杜某于交代他们作案范围主要围绕松朱线、松龙线、松重线及松江41路、松江45路、松江47路等公交车上,属于松散型的盗窃团伙。叶某飞称,一般由杜某于打电话召集大家统一“上班”,5人在约定的路口碰头后,再搭乘3辆“黑摩的”,驶向同一公交车站点佯装搭乘公交车进行盗窃作案。所搭乘的摩托车车资5人均摊,就是平日“上班”时的吃饭钱也都每人平摊。在回答为何要5人一起在公交车上盗窃时,杜某于坦言:人多可壮胆,万一失手露馅了还可以相互掩护逃逸。一个人在公交车行窃时,边上的人可作掩护遮挡。但不论是谁行窃得手后,“收工”后所偷的财物归行窃者个人。
今年8月9日上午,杜某于等5人在松江45路、石青线及沪青盈专线公交车,窃得佳能IXUS 115HS型照相机一部、小米牌ONE Pllus手机一部及钱包一只(内有500余元现金等)后,临近中午,5人来到闵行九亭大街某餐馆就餐时,被跟踪多时的便衣民警全部抓获。
据检方指控,以杜某于为首的5名被告人经事先通谋,从2014年7月27日至8月9日期间,采用100元包租1天,路途远再加50元的约定,让摩托车跟随在公交车后面,5人在公交车上先后窃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其中杜某于等4人参与窃取财物价值合计1.12万余元;黄某参与窃取的财物合计为8000余元元。被窃的手机、照相机等物品,均被这伙罪犯贱卖变现所得钱款予以挥霍。
案发后,部分被告人委托家属予以退赔,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发还被害人。
近日,静安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杜某于等5名罪犯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2个月的刑期,并处财产刑罚金3000元至2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