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中偷排泥浆污染严重 母亲河“喊”疼

03.02.2016  11:32

  近年来,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航运领域犯罪案件也出现频发的态势。记者发现,在这些案件中,除了盗窃案件、涉假证类案件、涉集装箱和外轮案件等普通类型案件外,环境污染类新类型犯罪案件也在2014年首度出现。

  而在最近结束的“两会”上,许多代表也将关注的焦点不约而同地转到环保这个热门话题上,在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进程中,如何做到建设与环保兼顾,在建设过程中减少航运领域环境污染类新型案件的发生,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最大的挑战。

  黄浦江是上海的母亲河,孕育着千千万万上海人。近年来,黄浦江水域的环境污染案件时有发生。在船舶运输中,一些运输单位或个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牟取暴利,擅自关闭运泥船船用AIS等设备,逃避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往黄浦江水域中倾倒、偷排泥浆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殊不知,他们这些行为,一方面对我们的母亲河黄浦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触犯了法律。

   深夜偷排

   泥浆中含多种重金属

   黄浦江环境堪忧

  2014年2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时分,褚某驾驶“皖合肥货2736”号运泥船,从上海某码头承运建筑工地上的泥浆前往本市松江区指定的卸泥点进行处置。为了贪图便利,减少运输的成本,在途径徐浦大桥附近的黄浦江水域时,褚某通过开启海底阀、泵抽等方式开始向黄浦江内倾倒运输的泥浆,几个小时的作业总共向黄浦江中倾倒泥浆350余吨。

  事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从褚某驾驶的“皖合肥货2736”船上提取泥浆样品,在样品中检测出多种重金属。经上海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皖合肥货2736船污染评价报告》,认定“皖合肥货2736”在黄浦江水域偷排放的泥浆水中含有镍、铜、锌、铬在内的多种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其中,重金属镍超标12倍、铜超标8.3倍、总铬超标9.1倍,已经对黄浦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除了往水域中偷排含有毒物质的泥浆等新类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外,船舶的大气污染也是造成航运领域环境污染重要因素。上海作为一个港口城市,受船舶污染影响也很明显。根据目前的测算,上海在PM2.5的构成当中,船舶的排放占了8%-10%。

   检方定性

   案件反复推敲最终敲定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类案件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航运领域案件,在案件的定性方面也存在诸多分歧。作为办案数占全市95%以上的航运案件专业化办理机构,虹口区检察院航运案件检察科在办理褚某污染环境案中,曾经对案件的定性产生3种意见,一是认为褚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是认为构成污染环境案。经过反复推敲,才定性为污染环境罪。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潘建安介绍,褚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此案中,褚某并没有使合同相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合同诈骗罪要求的诈骗数额较大,褚某被抓获的当天仅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承运了一船泥浆,涉案数额未能达到合同欺骗罪的入额标准。因此,褚某行为只是属于合同瑕疵履行的行为。

  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褚某的行为导致黄浦江物理效用的毁坏或运输效用的毁坏,构不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通过破坏的行为,导致公私财产的损坏或者损失,而褚某的行为并没有对黄浦江水域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毁坏,也谈不上破坏黄浦江的物理运输能力,从而导致整个黄浦江运输价值的降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也应符合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褚某在黄浦江内倾倒泥浆的行为对黄浦江运输功能和效用价值造成的破坏是无法计算的,由此要认定褚某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行的。

  而环境污染罪是行为犯罪,不强调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排放或者处置废物的,就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术语实施了量化标准,即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程度和规模的行为就具备了入罪的可能性,而将原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的重大危害结果作为加重情节。该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作了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褚某的泥浆排放点位于上海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并且经过检测确认其排放的泥浆中含有多种重金属有毒物质,其中,重金属镍超标12倍、铜超标8.3倍、总铬超标9.1倍,均高于上海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因此,褚某在黄浦江水域倾倒含有有毒物质的泥浆的行为应该构成污染环境罪。

   政府严控

   加大整治力度,联防联治船舶污染

  记者近日从国家交通运输部获悉,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在刚刚结束的上海两会上,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也表示,接下来上海将协同江苏、浙江等周边省市,共同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启动长三角船舶污染联防联治等工作,确保到“十三五”末,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左右,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左右。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格外重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环保问题,去年12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草案提出,要加快推进安全绿色航运发展,构建平安海区,着力提高上海港区及周边海域海上人命、财产、环境救助能力和船舶污染防控能力。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共同促进内河LNG燃料动力船舶推广应用。相信,这些做法都将进一步降低船舶污染物排放水平,让上海的天更蓝、水更绿。

   专家支招

   完善刑事立法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

  航运领域新类型的环境污染犯罪因为犯罪手法隐蔽、举证难、处罚较轻等特点而使得此类案件屡禁不止。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运泥船往往在半夜或者凌晨关闭船用AIS等设备后,采用在船上设置管道,通过虹吸原理将承运的泥浆缓慢排放或者直接打开舱底泥门将整船淤泥顷刻排放等方式偷排泥浆,逃避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在违法排放完泥浆之后,作案人又往往会及时清理船舱,从而降低残留泥浆中有毒物质的含量,影响检测结果。在对环境污染当事人的处罚中,这些刑罚处罚因为比较轻,远远不能达到禁止的效果。由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一般均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因此量刑一般都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本远远低于犯罪收益。

  对此,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表示,为了加强对航运领域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建议对“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予以补充修改,参照该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司法解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院提到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取消“严重污染环境”必须超过相关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限制。另一方面要统一航运领域的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是要明确进驻本市港口内涉及外籍船的刑事管辖权。同时也要积极探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对环境污染案件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以便更好地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也有专家表示,对于航运领域环境污染案件的量刑,也可以效仿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加大量刑,以起到震慑作用。2015年,美国就出现过类似案子,意大利某注册航运公司的一艘船舶在多次国际航运期间,船员用一种所谓的“魔术软管”处置污泥,将废油和含油污水直接排入大海,未使用需要的环保设备。当时,美国司法部环境与自然资源调查部门与佛罗里达中区检察官办公室就共同宣布,因为故意伪造船舶油类记录簿,违反了船舶防止污染法(APPS),对意大利某注册航运公司判处支付刑事处罚金总计27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