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使用团购券惹麻烦 店员:预约时并未提到使用团购券

25.12.2015  11:02

  原标题:团购券使用惹麻烦

   案情简介

  今年4月16日,消费者戴女士在大众点评网上看到,某KTV团购活动最低每次只需59元即可畅享3小时,休息日高峰时间也只需3张团购券,感觉相当便宜,当即就购买了2张。次日早晨,她给KTV店打预约电话,约定4月18号13:30分前去消费,并预约成功。4月18号中午,戴女士来到店里,不料工作人员拒绝戴女士使用团购券,理由是“戴女士在预约时并未提到使用团购券”。听到此话,戴女士当即心急如焚,三五好友还等着唱歌,只好硬着头皮买了全额的单。事后,戴女士拨打12315向消保委投诉。

  接到戴女士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拨通该店电话。店经理声称,戴女士确实在4月17日进行预定,但当初只字未提团购事宜。因团购属特殊性质,每日名额有限,消费者不告知使用团购券者不能享受团购待遇。戴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店家的解释,团购网站上也未提到关于团购券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等说明。消保委工作人员又多次与该店协商,店经理表示将情况反映到公司总部,两个工作日给予回复。两天后,该店同意将多收的钱款返还,戴女士也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当订单经大众点评网审核通过且消费者电话预约KTV成功时,三方就已经形成电子商务合同关系,KTV应按团购上的说明履行义务。根据《消法》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店经理的解释明显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那些店内规定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戴女士有权要求KTV按照团购价格结算。

  现在,许多消费者热衷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的团购,这本身并不是坏事。需要指出的是,商家提供团购服务,利润虽减少了,但薄利多销也是一种经营之道,不能因价格优惠服务就缩水或随意加载各种限制条件。如果商家对团购券使用有限制,必需将相关内容写进团购须知,让消费者事先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