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多元鱼胶海参被截留销毁 属于被禁进境物

17.10.2014  10:40

  兴冲冲地从新西兰飞回国,浙江永康90后女孩小璐却在“国门”口被拦了下来,随身携带价值六万多元的保健品被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获,予以截留销毁。小璐非常“肉痛”,认为这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于是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记者了解到,因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截留处理携带禁止入境物而引发行政诉讼,这在沪上尚属首次。

  2013年12月12日,小璐到达浦东国际机场出关时,随机托运的36公斤鱼胶和0.6公斤海参被机场检验检疫局检查。执法人员告诉小璐,根据相关规定,她携带的鱼胶、海参属于禁止携带进境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和销毁。

  随后,执法人员向小璐开具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这批鱼胶和海参价值6.74万余元,还没到家,就被截留并予以销毁处理。小璐实在心有不甘。现场检疫处理时,她提出,既然自己携带的物品属于禁止进境物,那么她可以联系新西兰那边的人,把东西退回去,但遭到了拒绝。

  2014年3月11日,小璐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的《处理凭证》,并赔偿经济损失6.7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所携带的鱼胶及海参属于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的产品,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根据法律及涉案物品的特殊性,作出“禁止入口,销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认为退回与销毁之间,被告应优先选择退回,然后再考虑销毁的说法,主审认为,被告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的属于《名录》所列各物,具有作出退回或者销毁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并未规定退回与销毁的优先等级,因此对该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小璐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