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各单位:高温费不能替代其他防暑降温措施
据《劳动报》报道,热!热!热!7月27日,上海最高气温再次被刷新,达到了38.5℃。而最近10来天,本市都将是35℃以上的高温天,极端最高气温甚至可达到39℃。这一酷热连绵的景象,与2013年时的“史上最热之夏”竟然异常相似。
劳动者在高温天上班,都有哪些福利?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当然要发,但是高温津贴并不能替代其他防暑降温措施。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全面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诸如供应饮料药品、缩短工时、健康检查、专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调整岗位、中暑应急预案、工资待遇等,在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这些措施都应同步跟上。
提醒一
高温费不能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2011年起,本市《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