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解后赔偿金只剩30% 江西尘肺矿工被“骗”

08.02.2015  20:43

  “尘肺病”让矿工和家属闻之色变,在煤矿等环境里工作如果缺少保护,长期吸入粉尘就可能患上尘肺病。在我国尘肺病已经成为危害健康的最严重的职业病,一旦患上,尘肺病人就会丧失劳动能力陷入生活困境,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而在江西乐平,很多尘肺病病人在得病以后却是这样的遭遇。

  解说:

  张廷生是江西乐平五口镇张家村人,今年56岁。从2004年开始他就在赵家山煤矿工作,每天在井下放炮打眼。

  矿工 张廷生:

  打眼有灰尘很大很大的,你看不见我,我也看不见你,灰全部冒起来的。

  解说:

  井下打眼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张廷生和工友们每天笼罩在浓重的粉尘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几年下来呼吸系统受到极大的损伤,张廷生渐渐觉得身体不对劲了。

  张廷生:

  就是这里喘不过来气,气喘不过来,脚没劲。

  解说:

  2007年张廷生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尘肺病。

  张廷生:

  医生说你下了煤窖,肺里面有煤粉,得到职业病(尘肺病)治好不的,慢慢身体会垮了。

  解说:

  之后张廷生的病情越发严重,从2010年开始已经完全无法劳动。2011年景德镇市疾控中心为他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结论为尘肺二期,并有肺结核、肺气肿,病因是接触煤尘,景德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他为三级伤残。

  张廷生:

  我天天吃药,最多五天六天就要买药吃,这里面很不舒服,一天比一天难受。

  解说:

  在赵家山煤矿像张廷生这样因为缺乏防护而患上尘肺病的矿工还有很多,据不完全统计,这里共有矿工100人左右,已经被疾控部门明确认定为尘肺职业病的就有36人,这些矿工不仅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连基本的生存都成了问题。

  矿工 汪光新:

  病越来越加重,我觉得喘气憋不过来,我们也没有意识到这个病这么严重,这个病太苦了。

  解说:

  在医院记者见到了几名因为病情恶化又一次来住院的矿工。

  矿工 王保生:

  平时什么事都不做不了的,就是上厕所都呼不过来气,走路走不了50米,医生就是给我们消消炎、打打针,好了一点点我们就回去,然后不好我们再过来,只是这种办法,哪有什么办法。

  解说:

  他叫王保生,从2004年开始在赵家山煤矿工作,尘肺病三期二级伤残;他叫王坤保,从2004年开始在赵家山煤矿工作,尘肺病三期三级伤残;他叫卢廷赛,在赵家山煤矿工作八年,尘肺病二期,三级伤残,现在已经完全离不开吸氧器。

  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2012年,36名矿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2012年8月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决,由赵家山煤矿及该矿的三任承包人共同向患病矿工支付赔偿金,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笔钱对于急需治病又没了生活来源的矿工们来说,几乎是全部的希望。

  汪光新:

  这个钱好比就是我的命,我现在又不能做事,还要吃营养,还要吃药,(如果)仲裁下来的钱全部拿到,还能多维持一段时间了。

  解说:

  然而赵家山煤矿方及其承包人都不愿意向矿工支付赔偿金,双方产生了巨大纠纷。之后乐平市政府出面调解,让双方签订了一份《工商赔付协议书》,这份协议签订后矿工们领到了30%的赔偿金,每个人有几万块钱。

  矿工 张廷生:

  他(政府的人)讲先拿点钱吃饭,拿点钱看病,我们的病要治吧,他是这样讲的。

  解说:

  据矿工们描述,政府在之前的调解中一直表示,先给他们解决一部分赔偿金,其他的再想办法,然而在协议签订之后矿工们却被告知赔偿金已经一次性结清,只有这30%。

  汪光新:

  我签字的时候他都没有讲一次性结清的,当时如果说30%一次性付清的话,那个字我是不会签的。

  解说:

  然而负责调节此事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就是乐平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对此表示否认。

  乐平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邵鸿水:

  讲过,都跟他们把协议书读过了,都跟他们讲过了。

  解说:

  矿工们在签协议前到底知不知道这30%是一次性结清,政府方面有没有明确告知,双方现在是完全相反的说法。记者看到协议上的相关条款是这样写的:“乙方获得甲方赔付款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赔付的权利,甲方不再赔付乙方任何费用。”矿工们反映,当时他们是被一个一个单独叫到房间签协议的,互相不能交流,政府工作人员只是催促他们赶快签字才能领钱,并没有告诉他们这是一次性了结。而这些矿工文化水平都很低,很多连字也不认识,更不可能搞清楚这个条款的真正含义。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而签定协议当天政府方面没有做任何会议记录,因此这个问题现在已经很难还原和确认。不过记者发现这份协议本身也存在着很多的疑点,按照协议,每个矿工实际最多只能拿到几万元的赔偿,这对于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需要长期治疗的矿工们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那么当地政府为什么要让矿工签订这样一个只赔付30%的协议呢?

  记者:

  这个数额是怎么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邵鸿水:

  当时那个苏文棉老板在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借高利贷拿了180万,所以就按180万发给他们了。

  解说:

  煤行办负责人说,之所以定下30%这个数额,是因为调节工作并不顺利,只有其中一个承包人苏文棉愿意拿出180万,相当于赔付款的30%。

  邵鸿水:

  我们争取这180万也不简单,很不容易,我们花了很多精力了。

  记者:

  但是因为对这些工人来说,可能这个劳动仲裁裁决的数额就已经是一个基本的标准,现在又缩水到了30%,他们的基本权益怎么保障?

  邵鸿水:

  根据法律法规解决吧。

  解说:

  之前的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很明确,应该做出赔付的共4个责任主体,分别是赵家山煤矿及三任承包人,但是第一责任方赵家山煤矿并没有承担它的赔付责任。那么这是个什么企业?为什么政府在调节中没有让他做出赔付呢?

  这是记者从工商部门拿到的一份企业资料,上面可以看到赵家山煤矿是国有企业,注册资金800万元,而这个煤矿的投资方居然正是其主管部门乐平市煤行办,在这份国有资产登记表上,投资人一栏也明确写着“乐平市煤行办”。也就是说乐平市煤行办既是需要做出赔付的责任方,赵家山煤矿的股东,同时又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担任着这次纠纷的中间协调角色。而需做出赔付的另外的责任方,煤矿承包人显然和煤行办也是利益共同体。

  这是煤行办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一份承包协议,上面写到“乙方按生产每吨煤炭提人民币8元的标准交甲方作为承包费。”不过对于这些情况,煤行办负责人始终表示并不知情。

  记者:

  赵家山煤矿的出资人,名称写的是咱们煤行办。

  邵鸿水:

  我也听说过,但是我不是很清楚。

  记者:

  你作为矿山的出资人,又参与矿方与工人之间纠纷的调解,是不是会不客观?

  邵鸿水:

  这个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记者:

  煤行办应该比较清楚吧,因为是主管单位。

  邵鸿水:

  我知道,我今天也听说了,以往我没听说过。

  解说:

  而这份让矿工签订的赔付协议,不仅规定了用30%的赔付款一次性了结,而且矿工拿到这些钱后不得再进行上访、起诉以及向媒体反应情况。因为不满这份协议的不公平条款,矿工们决定走司法程序来维权。从2013年4月开始,36名矿工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工商赔付协议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乐平市法院一直拒绝受理此案,这是为什么呢?

  乐平市法院立案庭庭长 查卫华:

  不是我不给你立案,你不能光写一个诉状,什么证据都不提供,我们就办理立案,你当事人丢一张诉状丢在这里,什么都不拿过来然后我们就下文(受理),那绝对是浪费司法资源。

  解说:

  法院相关人员表示,之所以没有受理此案是因为起诉方一直没有递交相关材料,但是代理本案的公益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上面记录了他到法院递交相关材料的过程。

  矿工代理律师:

  (这是)起诉书和裁决书,还有那个协议,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我的代理手续,你今天给我出一个收据材料清单好不好?

  法院工作人员:

  没有收据材料清单。

  矿工代理律师:

  哪个法院都有,你们这儿没有?

  法院工作人员:

  没有,要不你拿着,要不你放在这里。

  法院工作人员:

  你这个立案(材料)我帮你收着,我承诺你会在法律规定时间给你答复。

  解说:

  然而代理律师递交了相关材料后,至今已经4个多月,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7天立案审查期,法院依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矿工代理律师:

  有这么长时间了,还要说回去研究,这个事情研究到什么时候?

  法院工作人员:

  这个事情我们也不好讲,只能说领导对这个事情考虑商量之后给出什么答复,我们到时候会尽快通知你。

  解说:

  在这个纠纷事件中,法院为什么始终不愿意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呢?法院相关负责人也做出了他的解释。

  查卫华:

  如果我们简单给他立案,通过诉讼程序走,可能矿工胜诉了,但是可能会拿到一纸法律空文。因为赵家山煤矿的现状它是老的地方国有企业,基本上没什么可执行的财产。

  解说:

  这听起来是为矿工们考虑,然而根据法律常识,只有先立案才能进行审判,审判结束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才有权去审查企业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显然法院在立案前就判定企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无事实根据,又违背司法原则。

  而实际上根据记者从工商部门拿到的赵家山煤矿最新一份年检资料显示,该矿资产总额有900多万元,负债只有30多万元,这些资产不管以什么方式存在,都可以执行赔付,并且在企业所有债务中基于生命要求做出的赔付,优先于其他债务,也就是说为这些患病矿工做赔付是该企业的首要责任。那么法院是否还有其他一些考虑呢?

  2014年9月乐平市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经和矿工代表及律师进行过一次座谈,座谈中法院负责人也解释了法院方面的一些顾虑。

  乐平市法院办公室主任 戴建华:

  乐平市涉及到这种煤矿、水泥、石灰石这个行业的职工非常多,我们都清楚法律是具有示范作用的,可能会起这种引领的作用。

  解说:

  这位法院负责人说,因为当地患尘肺职业病的工人比较多,如果这次纠纷走了司法程序,怕有大量患病的工人都跟着打官司,局面不可收拾。

  戴建华:

  这么多矿山职工,水泥厂、石灰厂,一个人(赔)1000,市政府都拆掉去。出于社会安全稳定性质的考虑,我们就建议由市政府协调各方来对这个事情进行协调处理。

  主持人:

  得了尘肺病是一种伤害,得了病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是另一种伤害,双重伤害雪上加霜,让患病的职工和家属不堪重负。一呼一吸关乎生命,生命不能等待,那么这些尘肺病患者现在该怎么办呢?

  尘肺病不是这一例也不是这一地,从全国看,尘肺病患者数以百万,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超2万人,其中农民占9成,他们往往是贫病交加。如果再不加强防范,那么无疑会造成新的尘肺病患者,带来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