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0号)
揭西县嵩林种养专业合作社:
2017年8月2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茶叶为自营茶场种植,缺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及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内包装间缺温、湿度监测及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2014年9月16日生产的“碧螺春”的生产批次及数量。不符合GB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四、没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五、未能提供2014年9月16日生产的不合格“碧螺春”的相关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14.1.1.4条关于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