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施行 七成条款经实质性修改
本报讯(记者 陈玺撼)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昨天开始施行。相比6年前的版本,新版《食品安全法》 对多达七成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新增了50条条款。这部关乎百姓舌尖安全的法律大修后,将会对食品行业和消费领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消除隐患,填补“短板”
相对于食品产业及相关消费模式的高速发展,法律法规往往显得被动滞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生鲜或餐饮的电商、微商层出不穷,却隐患重重。新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应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从田头到餐桌,还存在农业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缝隙问题。新法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也纳入了覆盖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售;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新版《食品安全法》结合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进行了重大探索。如强化保健食品的监管,规定保健食品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如强化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规定,强调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
重典治乱,史上最严
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副局长顾振华指出,新版《食品安全法》全面贯彻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了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严惩重处。如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构成犯罪,直接“行刑衔接”,交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新法则引入了“小恶累积成大恶”的思路,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为了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新法还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举杜绝了违法者“东山再起”的可能。
陈谞介绍,借鉴日本经验,新法还首度提出对“深喉”举报者的保护措施,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受到“福喜案件”的启发,新法特别增加了以下条款: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