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7号)
一、基本情况
“十二五”以来,按照国家提出的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为改善居民居住困难问题,本市集中力量对中心城区二级以下旧里实施改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5号)精神, 2010年市财政局制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10〕21号),明确在2010年-2015年期间,市以及有旧区改造任务的区通过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增值收益、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以及财政预算资金,分别设立旧区改造专项基金。市级旧改基金按照重点聚焦的原则,主要支持重点旧改区内(虹口、闸北、杨浦、黄浦、普陀五个区)旧改重点推进项目的改造工作。
2015年至今,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本市要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尽最大努力建立机制、创新办法,改善旧区内群众居住条件”的工作要求,在继续通过旧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调通过城市更新的方式,加大对建筑风貌及城市机理的保护。同时,市政府也明确要求市、区两级财政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方面的相关支出。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四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与区保护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具体来源包括:
1、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重点旧改地块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全部收入;黄浦、杨浦、虹口、静安等旧改任务较重区的其他地块出让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和本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以及该地块成本后的全部收入不低于80%;
2、公有住房出售的全部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
3、直管公有住房征收补偿款中政府全部收入;
4、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
5、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成本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方面的相关支出。其中市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的开支:
1、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地块相关支出,包括对相关地块更新保护及周边城市道路、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完善补助;
2、重点旧改地块改造相关支出,包括重点旧改地块改造市级支出以及区单独实施地块公益性项目投资补助;
3、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补助;
4、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风貌保护地块改造贷款贴息补助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
同时,《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别对上述支持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历史风貌保护、城市更新、旧区改造及旧住房和保护建筑修缮改造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资金、编制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并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市级保护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以及绩效评价等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