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
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行财政本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
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
(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
(六)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绩效目标编报)
各部门(单位)应在申请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
第六条 (绩效目标内容)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反映部门(单位)为履职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和指标值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
(一)投入管理指标,指部门(单位)履职所需的财政资金和资产,以及服务履职应开展的财政管理活动,具体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置(详见附件1“投入管理”二级指标)。
(二)产出指标,指履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履职数量指标,即部门(单位)计划完成的各类重点工作和任务的数量,履职质量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履职时效指标,即重点工作和任务的计划完成时间要求等。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
(三)效果指标,体现部门(单位)职能履行要达到的效果,包括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经济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耗费取得更多的经营成果,即资金占用少,成本支出少,有用成果多。如生产经营成果指标、消耗及消耗效果指标和资金占用及占用效果指标等。
社会效益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或产生的有益效果。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
生态指标是指部门(单位)履职活动使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影响。如优化环境、减少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四)满意度指标,包括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部门(单位)履职的满意程度等。
(五)设置目标和具体指标,应结合实际,既可以集中反映某项 重点任务的单项绩效指标,也可分析提炼形成某类重点任务综合绩效指标,如部门重点任务完成率等。
第七条 (目标编报要求)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绩效目标应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要依据部门(单位)年度履职特点和重点任务,梳理、分析和提炼核心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结合具体指标内容细化和量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部门(单位)履职任务和履职效果为导向,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认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第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
预算部门应对下属预算单位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编报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目标与整体支出的匹配性,以及整体目标与重点政策、项目的关联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目标批复和调整)
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年中涉及预算重大调整时,应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评价形式)
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分为自评价和重点评价两种形式。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部门(单位)要对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部门(单位)可结合管理实际开展重点评价。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开展重点评价,对部门(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或开展再评价。
第十一条(自评价内容和流程)
(一)设置自评指标和权重
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采用百分制,原则上一级指标中,投入管理指标30分,产出指标25分,效益指标35分,影响力指标10分。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对投入管理类指标的二级、三级指标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置。
(二)收集绩效评价信息
部门(单位)根据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收集履职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应效果等数据和信息,相关单位和机构应配合牵头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评价依据和信息。
(三)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对照绩效目标和具体指标,结合相应目标的完成程度,填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2),对于目标偏差超过30%的指标(包括未达标和超标),逐条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四)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部门(单位)在填报绩效自评表后,应形成《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对实际绩效偏离目标的原因分析,以及对绩效问题的纠偏措施。
每年3月底前,预算部门应将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重点评价内容和流程)
根据管理需要,预算部门(单位)或财政部门可组织开展整体支出重点评价。
(一)重点评价内容
依据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从部门财政管理工作绩效、部门(单位)职能履行、部门履职效果、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情况,以及财政管理、审计、人大巡查发现的问题,梳理评价内容。
重点关注和分析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部门(单位)履职中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以及部门(单位)在推进事业发展中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取得的成效。
(二)重点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重点评价内容,确定评价思路,并根据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的指标框架,细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要聚焦履职产出和履职效果的核心指标。
(三)权重设置和评分方法
整体支出重点评价采用的百分制和综合定级方法与自评价一致。当遇有特殊考察重点和明确的评价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的指标和权重作适当的调整。
(四)收集重点评价数据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要注重与部门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以及与类似部门(单位)的横向比较。
(五)撰写整体支出评价报告
根据效果目标的实现程度,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参见《部门(单位)整体支出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格式)(附件4)。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应用)
(一)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自评价工作结束后,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并进一步完善管理,提升绩效。
(二) 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单位)实施自评价并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绩效自评结果与实际绩效情况有较大偏差的,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将从严控制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绩效信息公开)
预算单位应将整体支出自评价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告,预算部门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并向本级政府报告,逐步向同级人大报送,并按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附则)
各市级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推进对下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财政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