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作单位2013-2015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5.12.2015  05:44

AD0901000-2015-285

 

沪新出出〔2015〕1683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作单位2013-2015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音像制作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本市音像制作单位开展2013-2015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凡持有我局核发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均须参加本次年度核验工作。

二、年度核验内容

1. 开展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制作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设备、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音像制作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具备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2.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音像制作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制作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变更登记项目是否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是否有违规行为等。

3. 制作经营情况。2013至2015年制作、经营情况等。

三、 应提交的材料

1. 本单位2013-2015年开展音像制作业务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是否遵守《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两年来开展音像制作业务、经营情况等。

2. 填写《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审核登记表》(见附件1)(电子表格可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网站上下载)。

3. 填写《2013-2015年节目制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表格可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网站上下载)。

4.《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5.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核验的时间、地点

1. 时间: 2016年1月28至29日,具体如下:

(1)报送材料: 2016年1月28日至29日来我局报送核验材料。上午9:15-11:15,下午1:45-4:00。

(2)电子材料: 2016年1月29日前将材料的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 地点: 上海市绍兴路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底楼政务大厅

五、核验登记办理

各音像制作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核实所填报内容,保证准确无误。

我局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音像制作单位准予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音像制作单位予以缓期登记一个月。缓期登记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

联系人:姜静,联系电话:64370176-8410,联系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2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

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审核登记表

2.《2013-2015年节目制作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15日

 

 

相关附件:
        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审核登记表
        2.《2013-2015年节目制作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