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店售卖韩国坚果 韩文标签显示"过期"中文却说"没有"
原标题: 1号店售卖韩国坚果,韩文标签显示“过期”中文却说“没有”
在电商平台1号店上,消费者陈真(化名)买了一万多元的韩国进口食品,根据韩文标签,其中一款全部过期,另一个款部分过期,中文标签则显示都没过期。
中韩标签“打架”以哪个为准?
12月15日,记者联系到了上述进口食品的国内经销商上海巢尚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否认了“过期”一说,据他解释,这批进口食品是专门向韩国厂家定制的,要求生产时即按生产日期标注,因此应以中文标签为准,并没有过期。
12月20日,1号店方面告诉记者,他们向韩国厂商核实了情况。该厂商证实了国内经销商说法属实,并出具了说明函。
记者注意到,类似纠纷此前也出现过。例如,2016年4月,一款韩国进口的棒棒糖中韩标签不一致,引发消费纠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商家退回货款,并作10倍赔偿。
消费者:中韩标签“打架”
根据陈真的提示,12月11日,记者在1号店官网上下单购买了这款名为“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混合坚果(220g)”的进口食品。
12月15日,该进口食品送达。其包装背面打印有一日期为“2016.06.03”,贴于背面的中文标签则标注有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年、月、日)”和保质期“1年”。
按照这一说明,该进口食品生产于2016年6月3日,2017年6月2日过期。不过,撕开中文标签后,露出的韩文标签则有不同说法。
图片说明:用红线标示的韩文意为“流通期限:单独标出日期为止”,包装上打印的日期为“2016.06.03”。
一名韩国留学生告诉记者,包装上的韩文标签字面意思是“流通期限:单独标出日期为止”。也就是说,按照韩文标签,该进口食品标有的“2016.06.03”是到期时间,记者下单时已过期。
不过,在记者购买的组合包装内,同一品牌的另一款“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扁桃仁(250g)”的中文标签则与韩文标签一致。其包装背面打印的日期为“2017.11.02”,中文标签显示其为“保质期(至):见包装”,与韩文标签内容一致。中文标签还额外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分别是“2016年11月03日”和“保质期:12个月”。
在陈真看来,这表明商家蓄意将部分过期产品标注为合格产品。他提供的发票显示,12月7日,他从1号店购买了总价达10154元的“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扁桃仁”和“汤姆农场蜂蜜黄油混合坚果”两款产品。他称,其中混合坚果中韩标签都不一致,“都过期了”,扁桃仁产品则是“部分过期”。
商家:以中文标签为准
两份进口食品的包装显示,其国内经销商均为上海巢尚食品有限公司。
12月15日,通过包装上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了这家公司。在接受采访时,该公司一名自称姓韩的负责人否认其经销的这款进口食品过期。
他解释,中韩标签不一致的商品,是他们专门向韩国产商定制的,“要求他们生产的时候,按照生产日期来标”,其实没有过期。
“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很多国外进口的商品,不符合中国的食品标签要求。”他称,和韩国当地要求标注“到期时间”不同,中文标签要求标注“生产日期”。
“(单独)再标生产日期也可以,两个方法都是可以的。”他表示,要求韩国产商直接按生产日期打印是为了批量化操作,“比如我们这个产品备案以后,标签一下子做出20万张,每次进货拿这个标签去做就好了。”
他表示,这批商品入境时都已提交了生产日期等证明文件,系检验合格进口。
图片说明:韩国厂家说明函
12月20日,1号店方面向澎湃新闻记者说明,韩国厂家确认了国内经销商的说法,出口巢尚食品的汤姆农场产品外包装所标日期为生产日期,并出具了说明函。
“目前来看两种标注方式都是符合规定的,但确实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困扰。”1号店相关负责人说,为了让顾客更放心,之后会考虑在商品购买前端就日期情况做一个说明。
类似案例: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那么,商家这样的作法是否合理?
记者注意到,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有详细规定,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刊登于国家卫计委官网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进一步解释了该条款。
问答第56条明确,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
问答第57条在回答“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时明确,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另外,类似的标签“打架”事件此前也有发生。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发布于2016年6月14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有消费者购买了125支韩国进口的“帕克大叔气旋棒棒糖”,该产品中韩标签在生产日期上存在矛盾之处,遂将商家告上法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商家辩称,涉案商品系经海关检验合格进口,根据进口商提供的卫生证书,标明的商品生产日期与中文标签内容一致,“商品包装上的韩文说明被进口商以中文标签粘贴覆盖”,“故被告不存在销售过期商品的故意。”
法院认为,该商品中文标签和韩文标签存在明显矛盾,“被告提供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亦无法证明系针对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而做出”,最终判决商家返还消费者1600元,并赔偿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