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28.08.2015  13:20

沪环保防〔2015〕359号

各有关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切实推进落实《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本市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全面掌握试点区域内不同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存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燃油和使用等情况,初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排放源清单;并总结制度创新和管理经验,为本市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研究出台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和更新工作方案、逐步构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二、试点范围
1.申报试点区域: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青浦区。
2.申报行业要求:建筑和市政施工机械、港口码头作业机械、企业内部机械、机场区域车辆和设备、农业机械以及楼宇备用发电机等六大类。
3.申报信息要求:整机设备类型及生产日期、发动机类型及排放标准、使用频次及燃油情况和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情况等。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5年8月中下旬)
8月中旬,市环保局下发试点通知,对试点区县环保局开展申报登记培训,通报具体要求,并明确区县环保局工作推进联系人和市环科院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
试点区县环保局应联合辖区内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机械保有情况进行梳理,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要求。2015年8月30日前,试点区县环保局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
(二)申报登记阶段(2015年9月—10月上旬)
试点区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表》(试行)(附件1)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基本信息表》(试行)(附件2)自行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规范填报完成后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局。
试点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申报单位填报数据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完成机械保有量和排放情况梳理和汇总,形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报告(报告中要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法和特色做法等经验内容),并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填报数据报送市环科院技术指导组,同时将试点工作报告报市环保局。
(三)分析汇总阶段(2015年10月下旬)
市环科院技术指导组对试点区县填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存疑数据及时反馈,完成数据分析汇总,形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15年10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
为保证本次申报登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有关区县环保局于2015年8月25日(星期二)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3)传真至我局污防处。

联系人:污染防治处  周南  23116959
联系人:市环科院  黄成 鲁君    64085119转6103、2526

附件: 1.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表(试行)2.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表(试行)3.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试点工作联络员名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