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财政局局长出庭应诉 原告当庭撤诉

30.06.2015  13:22

  在旧城区改建项目中,因怀疑静安区财政局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的操作上有猫腻,又对该局答复不满意,家住上海新闸路的居民任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区财政局未尽信息公开义务,请求撤销作出的告知书,要求重新予以答复。审理中,静安区财政局局长出庭应诉,用相关证据材料回答了任某的疑惑。经法院调解,任某当庭撤诉。

  今年3月下旬,任某曾向静安区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她居住地块2011年和2012年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开立情况。4月底,任某被告知所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任某认为,每个动迁地块都该有此类材料,遂将静安区财政局诉至法院。

  针对这起诉讼,静安区财政局局长出庭应诉。法庭上,财政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经过档案部门人工、电脑查询,不存在任某申请的内容。任某要查询的专款账户此前曾开立过,但在2011年至2012年作了销户,之后在2014年又重新开立。该局还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向任某出示。区财政局表示,愿意向任某提供2014年的涉案信息。任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表示满意,当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自今年5月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来,静安法院的行政诉讼收案数大幅增加,仅今年上半年的收案数量就比去年同期增加53.7%,收案总数达266件。而区财政局局长出庭应诉,是该法律修改后静安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也改变了以前行政首长委托他人出庭或“出庭不出声”的现象。

  静安法院行政庭庭长符德强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保护诉权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如立案实行登记制,当事人起诉,法院必须收下材料、出具书面凭证,若材料不全应告知当事人一次性补正,否则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