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开展自然水域专项执法检查

22.03.2018  19:50

根据市渔政处统一部署,青浦渔政联合公安部门日前在青浦自然水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由于非法捕捞行为多在深夜发生,渔政和公安执法人员加班加点,对非法捕捞相对频繁的水域和时间段进行重点检查,并在48小时内出动执法船舶24艘次、车辆2辆次、人员88人次,查处非法捕捞案件4起,清除网具30条。其中,1起电捕鱼案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青浦渔政执法人员介绍,联合执法当天下午,市民徐某与朱某在青浦区太浦河莲盛检查站水域进行电捕鱼,被正在巡查的青浦渔政与青浦公安练塘派出所抓获。当事人驾驶一艘2.5匹汽油机带挂桨机的约0.5吨木船,随船携带12伏电瓶2只,逆变器1台,电网兜1根,电线10米,丝网1条,渔获物55千克。根据现场审查和证据内容,认定当事人为电力捕鱼。经上报农委执法大队领导班子讨论,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前期广泛宣传非法捕捞危害的基础上,青浦渔政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进一步展示了打击非法捕捞行动的决心,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促进青浦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健康发展。青浦渔政友情提醒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 黄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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