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年全市推行 收益分配看农龄

18.11.2014  01:46

东方网11月17日消息:上海市农委昨日解读《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实行分设,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同时,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方案》明确:

推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治理结构。要根据合作社(公司)章程,不断完善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作,特别是村经济合作社和乡镇经济联合社的理事长应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对目前暂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乡镇要在过渡期内加强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过渡期满后应按章程改选理事长。

村委会主任和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应分设,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如村党支部书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其兼任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但一般不宜同时再兼任村委会主任。如村党支部书记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章程,聘村党支部书记为外部理事,通过选举其兼任经济合作社理事长。

以农龄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前提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按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经营性净收益的70%。

方案》自2015年开始在上海全市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