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表态不支持念斌千万元精神赔偿诉求
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高级法院30日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对引发广泛关注的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维持福州中级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念斌获赔119万余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双方最大分歧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受害人丁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念斌7年间先后四次被判死刑。2014年8月,福建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2014年年底,无罪释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年申冤的费用等共计1532万余元。
2015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赔偿11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2015年6月,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万余元。
此次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称:“经审理,福建高院认为,福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福州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日期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是念斌和福州中院在国家赔偿方面的主要分歧,念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达到1000万元,而福州中级法院决定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专家称赔偿千万无司法实践先例
对此,有法律专家表示,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参酌受害人遭受的肉体、精神等方面的痛苦程度,赔偿义务人违法情节等,但上千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从近年来一些引发广泛影响的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实践来看,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再审改判无罪后,两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分别获赔110万余元;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其父母获赔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基于念斌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福州中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福州中级法院,对于念斌法定的赔偿项目和方式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