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姨状告律师侵犯其名誉权 被法院驳回

15.12.2015  15:39

  上海阿姨惹上居间合同官司,案件判决后,阿姨以对方委托代理人在居委会调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其所在的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诉至法院,要求作出赔偿并道歉。被杨浦区法院驳回后,刘妙娟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0年12月,上海阿姨、归侨刘妙娟在出售学区房的交易中,就房屋买卖中介费,曾与某房产中介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各付中介费。之后,因刘妙娟未付中介费,中介公司提起诉讼。当时,本案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赵峰隶属该法律服务所管理,作为该中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他参与了该案诉讼,其间向法院提交居委证明,以证明刘妙娟当时不在身份证所载地址及户籍地址居住。2011年3月10日,虹口区法院判决,刘妙娟及案外人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费7800元。该案后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判决后,刘妙娟认为,该法律服务所的赵峰律师接受房产中介的委托,两次在居委会调查自己,并向法院诬告,以索要中介费和调查费。她认为,调查并无必要,赵峰这一行为的目的就是散播自己欠中介费的谣言,以破坏自己的名誉。刘妙娟称,自己是一名归侨,平时社会活动较多,但从2010年9月至今,居委、街道、侨联、侨办都对自己及孙女漠不关心、敬而远之。该法律服务所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贬低和损害,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刘妙娟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该法律服务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8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该法律服务所辩称,就房屋买卖中介费,刘妙娟曾与中介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各付中介费。之后,因刘妙娟未付中介费,中介公司提起诉讼。当时,赵峰是受中介公司委托就刘妙娟居住地进行调查以确定管辖,并递交诉状。居住证明已向法院出具,调查取证系依法行使职责,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侵权一说。且前案诉讼发生于2010年12月,刘妙娟之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刘妙娟之诉请。

  原审法院认为,该法律服务所所作表述仅限于诉讼活动中的意思表达,其行为并不会造成刘妙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难以构成名誉侵权。刘妙娟所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去居委会调查实为散播刘妙娟欠付中介费的谣言,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刘妙娟亦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系因该法律服务所的调查行为而降低。相反,前案中介费纷争已经虹口区法院及上级法院判决,由刘妙娟及案外人支付前述中介费用,上述法律文书也均已生效。综合前述情形,刘妙娟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刘妙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刘妙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接受房产中介委托一案中,根本没必要对自己进行调查。该调查是错误的,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该法律服务所辩称,被上诉人在代理索要中介费一案中不知道上诉人住在哪里,用排除的方法进行调查,最后找到上诉人的确切地址然后起诉,该过程中并未损害上诉人名誉。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在代理房产中介公司起诉上诉人一案中,对上诉人的居住地址进行了调查。该调查系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现尚无充分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在调查中对上诉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名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