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召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业务培训会议
为进一步提高医患纠纷的调解能力,维护辖区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9月15日,闸北区司法局召开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业务培训会议。会议特别邀请了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医调办主任商忠强和闸北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主任翟小芳法官作专题讲座。区司法局副调研员王平出席并主持会议。
会上,商忠强主任作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的主题授课。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制度、组织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至2014年3月1日《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施行,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由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经过三年多的不断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本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具有高度复杂性。人民调解要真正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并确保公信力,就必须提高其专业性、权威性。为此,自2011年医调新机制建立,市局在市、区(县)司法局全面设立医调办,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高度重视区县医调委选聘有医学、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调解员,注重建立健全全市医调咨询专家制度等,从各个方面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日渐显现。三年多来,随着医调工作的持续推进,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受案量、调解成功率和公众知晓度、认可度稳步提高,“有医患纠纷,找人民调解”逐渐成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共有的选择,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第三方优势和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翟小芳法官为参会人员作了题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相关问题》的培训辅导。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经区县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民调解协议制作应讲究“法言法语”。人民调解员应不断提高制作调解协议的能力和水平,使用“法言法语”,避免用词不规范引发争议,也为申请司法确认打下基础。三、司法确认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要求。调解协议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首部,明确协议双方的名称(身份等户籍情况);其次是协议的主体内容,包括双方的争议焦点、应承担责任等;最后是兜底条款,如明确双方协议内容之外无其他争议等。
最后,司法局副调研员王平对我区三年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对卫生行政、医疗机构、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表示感谢。他表示,区医调委将继续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与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共同努力,注重医患纠纷成因的分析总结,全面加强医患纠纷的源头预防,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区司法局医调办负责人、区医调委全体人民调解员和辖区各医疗机构的医务处(科)负责人等共4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