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子以身相抵,闪婚闪离就能免除婚前债务吗?
最近网上火了这样一件事。陈某与自己小 12 岁的女子刘某闪婚。以为婚后的生活会幸福圆满,没曾想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双方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陈某要求返还所给予过的金钱。
合法借贷关系
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机缘巧合之下,年轻的刘某(女)认识了比自己大 12 岁的陈某(男),陈某前后借给刘某 51000 元并存有借条,载明刘某向陈西借款 51000 元。
在接下来日子里,刘某同陈某相聊甚欢,感情也更近一步。7 月中旬,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再次给刘某四次共计 44500 元,均被刘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刘某心想,与其不知如何还款,不如"以身相抵"一切都变得"合理"。
刘某与原配离婚,并和陈某登记结婚。此后一个月间,陈某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某共计 34500 元。七夕节这天,陈某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 51000 元的欠条还给了刘某。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后陈某也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刘某偿还陈某 95500 元,对于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 34500 元属于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不予支持。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选择婚姻需谨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陈某婚前、婚后给付刘某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通过刘某以死相逼的举动,和两人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可以推断出,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陈某亦表示同意离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法院对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的判决书是这么分析的,两人的婚姻情况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陈某返还借条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一行为实质是赠与债权,而赠与的条件不成立,存在重大误解,所以仍判决 51000 元属于刘某债务。
我国《婚姻法》中并不存在结婚后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消灭的规定。对于本案中的 44500 元,双方并未有约定此债务消灭的情形和条件。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不认可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做法,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某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某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某用陈某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 44500 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姚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