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的精神,按照有关加快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推动本市科创中心建设,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的工作要求,就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深化改革主线,深化会计管理改革,以服务小微企业,提升小微企业竞争力为核心,加快推出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财政举措。
总体考虑,完善本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政策,通过优化购买服务政策设计,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和效果,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初期的经营压力,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打造本市有利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办事,依规执行。
(二)公开公正,建章立制。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有关政策办法,招投标工作,小微企业资格标准等信息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工作实施应当建章立制,形成工作机制,工作开展应当程序化、规范化。
(三)围绕中心,重点突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助推本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为目标,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以点带面推进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企业范围
区县财政局在研究制定本区县实施办法时,要求纳入代理记账服务的本市小微企业在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区县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研究确定本区县适用企业范围。支持方向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一是结合本市自贸区改革试验和产业规划,突出重点地区。企业在本市自贸区或张江高科技园区(含一区二十二园)等发展规划区域,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是结合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突出重点行业。符合本市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建设科创中心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突出重点领域。企业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
另外,区县财政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改革工作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质量,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为统筹规划全市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整体目标,统一服务范围,统一服务价格,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组织公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定期公布和调整一定数量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小微企业代理记账的定点供应商。区县财政局在定点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三)关于购买服务的范围
为小微企业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财政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关于业务流程
区县财政局应研究制定本区县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审批业务流程,在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一是明确申请所需要的申报材料,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是加强资质审核,严格把关申请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的资格条件;
三是及时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组织实施代理记账工作;
四是明确代理记账机构定期向区县财政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小微企业的会计报表;
五是按时支付代理记账机构服务费用;
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发布办事指南,公布办事流程,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经批准的有关申请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
(五)关于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预算安排等
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的服务期限由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区县情况研究决定。同时,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定点供应商的有效服务期,选择相关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代理记账费用由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列支。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财政局应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及时制定本区县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确保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区县财政局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借助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小微企业培训咨询基地等力量,积极宣传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发挥财政购买服务的优势,激发本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三)严格审核监督。区县财政局应按本意见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小微企业的资格条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