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院判处“奇葩”刑事案件:做这些事可能犯罪
喜欢乌龟,买两只养养;美瞳生意好做,批一点卖卖……你且打住,这些你以为属于个人喜好或者“生财有道”的行为,很有可能让你成为罪人。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决的几起刑事案件,虽然案由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点是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并不那么清晰,以致“稀里糊涂”成了刑事法庭的“被告人”,最终成为不折不扣的“罪人”。
案例1
买卖乌龟:“判一缓二”
受外婆影响,80后的陆涛自小喜欢饲养乌龟,工作之后,依旧保持着这一爱好。去年3、4月,陆涛在网上发帖,以每只3200元的价格出售缅甸星龟。陆涛在将乌龟交付买家时,被民警抓获,并被查获3只缅甸星龟。经相关部门鉴定,3只缅甸星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去年8月,陆涛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然而,判决后仅仅10天,陆涛又一次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原来,就在前一次被抓的次日,陆涛之前从网上订购的两只赫曼陆龟通过快递送到了陆涛单位。由于害怕会加重处罚,陆涛想晚点再处置两只赫曼陆龟。但警方还是根据线索举报将其抓获。今年1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陆涛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点评】
缅甸星龟和赫曼陆龟,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保护动物。从陆涛浏览相关网站的记录可以推知,陆涛对此是知晓的。
案例2
销售美瞳:被处拘役
苏曼珍也是一位80后,10多年前从老家来沪打工,后来在上海某商场开了一家美甲店,从事美甲及化妆品、饰品零售。去年7月,苏曼珍见销售美瞳隐形眼镜利润不错,便从同行那里低价进了一批货,但不久即因顾客佩戴后眼睛发炎,怀疑是假货而被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从苏曼珍的店内查获300多瓶美瞳隐形眼镜。经相关机构检验,上述隐形眼镜检出有菌生长,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器材。去年9月29日,苏曼珍被警方刑事拘留。
今年1月,长宁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苏曼珍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法庭认为,被告人苏曼珍在未获得医用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途径购入美瞳隐形眼镜,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法官点评】
美瞳隐形眼镜不具有校正视力的功能,因此,一般人以为它与“医疗器材”不沾边。本案被告人从非正规途径低价购入美瞳隐形眼镜,对所售商品品质没有保障是明知的,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犯罪。
案例3
租店卖烟:“判三缓五”
39岁的韩玉香原来以摆摊卖菜为生,后来见老乡卖香烟既轻松又更容易赚钱,就凑钱盘下了一个小烟杂店。去年1月,距韩玉香盘下烟杂店不到两个月,烟草专卖稽查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小烟杂店在售的多种品牌的香烟竟然多达5000多条。进一步核查发现,韩玉香销售香烟并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所持烟草专卖许可证系向他人借用,遂向警方报案。于是,韩玉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抓。法庭查明,被查获的5000多条香烟除少量为假冒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总计价值达55万余元。检查中,韩玉香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主动与警方联系,并在首次讯问时即表示知错认罪,构成自首。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玉香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点评】
烟草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销售卷烟必须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被告人认为,只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是“合法经营”,却不知“许可”是针对特定主体的,不能借用的。
案例4
醉酒挪车:定罪免刑
去年11月的一天,凌晖在朋友家聚会饮酒至次日凌晨方散,电话预约了酒后代驾。在等候代驾到来期间,凌晖怕代驾找不到自己,想把车开到小区门口去等。谁知,从泊车位开出仅仅5米,凌晖的车就碰擦了停放在小区道路旁边的另一辆轿车。凌晖随即停车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发现凌晖有饮酒,便对他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经检验,凌晖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毫升2.95毫克,是醉驾标准(0.8mg/ml)的3倍还多。警方当即对凌晖作了取保候审。
今年2月17日,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庭认为,凌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凌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遂对凌晖作定罪免刑判处。
【法官点评】
醉酒驾驶机动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酒后在小区里“挪”动车辆仅仅5米也构成犯罪,恐怕是大多数人想不到的。完整理解“醉驾入刑”的构成要件,须把握几个关键词。首先是“道路”,除了公共道路,还包括半开放的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如本案),不包括完全封闭的小区(不对社会车辆开放,外来机动车进入小区须征得业主同意)内的道路。其次是“驾驶”,如果是类似于考驾照时的“侧方移位”,可以称之为“挪”,而像本案在道路上行驶的,就是“驾驶”。再次是“机动车”,不仅包括两轮摩托车,经专门机构鉴定,只要车速等相关指标达到一定标准,燃油助动车也有可能是“机动车”。(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