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检察院发布本市首个规范司法行为的“细则”

14.12.2015  18:42
   

每一个案件的司法过程必须全程“留痕”;赃款赃物专库、专帐、专人管理;严格利益回避,建立配偶职业年度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遵循司法规律规范司法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本市首个规范司法行为的“细则”,旨在探索建立更完善的工作机制、更科学的办案流程、更顺畅的参与渠道,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目标。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严守司法程序,引领司法行为规范化成为重点。“司法留痕”落实到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如案管部门办案流程记录员须客观记录每一个案件的程序节点,特别是受理、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等重要流程节点。将远程接访、远程提讯系统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视频示证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录音录像与远程接访、提讯的自动性同步衔接,杜绝选择性录制现象。检察人员进行搜查活动时应全程录音录像,封存财物时应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持有人无法或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字。

  同时,长宁检察院强化赃证物品管理,《意见》要求追缴、扣押的赃款赃物应一律交由案管部门统一保管,案管部门应设立专库、专帐、专人管理,严格交接、出入库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建立健全赃证物品交接书面确定制度,库房中赃证物品的处理应由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共同进行。

  办案中则要司法人员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场,客观地评价证据,同等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保障权利行使,给予当事人平等、尊重和理解。记者注意到,该《意见》特别提出了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采取电话等远程方式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制作工作记录,载明听取意见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答复情况等;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承办人必须进行审查并答复,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是否采纳的理由。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严格利益回避,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检察人员对具有利害关系的案件须主动申请回避,禁止打听本院办理的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遇他人过问案情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记录。同时,长宁检察院还推进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配偶职业年度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落实入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一方退出”规定。入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配偶从事上述职业的,必须在从事职业一个月内报告变动情况,配偶职业发生其他变动的,应每年报告一次,没有变动的实行“零报告”。《意见》指出,检察人员应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社会交往中保持良好的检察职业形象,杜绝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和检察机关声誉的交往行为发生,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

  《意见》坚持凡是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检察案件、事务、队伍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积极发挥检务公开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的倒逼推动作用。同时建立专门的第三方队伍,形成常态化参与机制。依托已有的制度框架,吸纳一批有一定法律知识、有兴趣参与检察工作的人员,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第三方群体,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参与案件公开听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