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5.01.2016  11:32
  为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长宁区于2015年年末出台《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三大要素,并从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对政府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一明确购买主体。即为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是明确承接主体。主体必须满足有关法律、财务制度、专业技术、社会信用等条件。其中社会信用涉及工商、税务、经营是否异常等方面。    三是明确购买内容。该办法指明,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此外,办法还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作出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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