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率先启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
长三角率先启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
2016年1月19日,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启动会在沪举行。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上海市副市长蒋卓庆出席会议并讲话。出席会议的还有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环保厅(局)、海事局、交通厅(委)及其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负责同志。
会议明确,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正式启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四大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 0.5%M/M的燃油。第二阶段将在评估后确定实施进一步管控措施: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2、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会议要求,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要努力实现三个“统一”:即纳入排放控制区监管的船舶种类要统一;区域内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船用燃油标准要统一,并同步实施监管;监管执法的要求要统一,不断完善区域船舶基础信息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部、省相关层面及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并发挥好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制定完善燃油及船用柴油机废气排放等相关标准和办法。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推进,并落实好相关标准的实施。三是细化实施方案,长三角二省一市要加强方案的协同性、渐进性,并做好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四是尽快出台引导性政策,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老旧船舶淘汰、科学实施运力调控、船舶靠岸岸电使用以及清洁能源利用等工作。五是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分工,并切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