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未如实告知二手车有暗伤 法院判决其担责

24.07.2014  10:52

  二手车销售商出售车辆时本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告知购车人车辆状况;若未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嘉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质量瑕疵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令销售商对涉案车辆予以修理,使其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案件回放】

  去年6月,魏先生与某二手车销售商签订《旧机动车销售合同》,约定以14.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奔驰车。购车当日,双方一同到4S店进行全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车辆存在气囊故障、烟灰缸无法打开等问题,销售商随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决。7月初,魏先生付清车款,将车辆变更到自己名下。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魏先生发现车子有时无法正常刹车制动,于是他又在10月份到另一家4S店重新检测。结果显示,该车“SBC(车辆电子感应制动系统)刹车泵不良,建议更换”。同时,魏先生还得知,自己所购买的这辆车在2012年12月时在这家4S店修理过,当时4S店发现车辆存在刹车泵不良的隐患,并建议更换。魏先生认为,销售商应当在出售车辆时知道刹车泵故障,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现在车辆因为这一故障必须更换刹车泵,否则将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销售商支付车辆维修费近4万元,或由销售商承担修理义务。

  法庭上销售商认为,一方面魏先生当时认可了车辆状况;另一方面魏先生从购车后到2013年10月再次进行检测,期间已间隔3个多月,车辆也已行驶近5000公里,其主张车辆质量问题已经超出经销者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范围,故拒绝承担修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商在明知或应知此车辆存在影响行车安全较为严重的质量瑕疵情况下,未如实告知购车人,违反法定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

  问:销售商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瑕疵?

  答:刹车泵部件性能不良将直接影响制动系统的运行效果,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即便非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通过向4S店查实,也可以明确发现车辆以前存在的问题。作为专业机构,被告应当且有能力了解其出售车辆的车况。

  问:车辆已交付使用3个月以上是否构成销售商的免责事由?

  答:本案中,销售商未在售车时将车辆情况如实告知魏先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能免除对此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因此,销售商认为车辆已交付使用超过法定的质量异议期。这一抗辩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