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公交丢钱包全车人等警察 乘客上班迟到索赔
公交车上有人丢了钱包,往往全车乘客等警察前来调查,昨日下午,同样的事发生在99路公交车上。不过这次不同的是,乘客郑小姐要求失主李梅(化名)赔偿自己因此事迟到而面临的公司扣罚年终绩效的损失。
女子丢钱包:全车乘客留下来等警察
昨日下午2时30分许,李梅坐上自北向南行驶的99路公交车,可是公交车刚走两站,到了顺城大街南站时,李梅发现放在手袋里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就六百块钱,但是身份证在里面,没有证件,我怎么去办事啊。”李梅说,情急之下,她马上报警,并要求其他乘客留在车上,等警察来调查。
“可能就耽误个十分钟左右。”在司机的劝说下,车上大多数乘客同意等待,可是乘客郑小姐却要求下车。
“我们必须在三点之前打卡上班。”郑小姐说,李梅报警时已是昨日下午2点50分,距上班打卡的最后节点只剩十分钟,她不想迟到,也迟到不起。
“我给她(李梅)说明了原因,然后打开手袋让她检查,希望能早点放我走,但是她不同意,说自己不是警察,没权力检查我的包。”郑小姐说,遭到拒绝之后,她只能在车上等警察到来。10多分钟后,警察上车后,根据郑小姐的怀疑,检查了一名男性乘客,但并未找到钱包。不过,等这一切结束,已经是下午3点10分左右,郑小姐铁定迟到了。
女乘客急了:升职关键时期,迟到晋升无望了
“然后我就请她跟我去一趟公司,给公司说明一下我为啥迟到,但是她不同意,说自己没得这个义务。”郑小姐说,她气不过,两人就从现场一路理论到派出所。
等李梅做完笔录时,已经是下午3点半,人民东路派出所民警表示愿意出面向郑小姐公司解释,但遭到郑小姐的拒绝,“按公司规定,迟到半小时以上,我已经算是恶性旷工了,记录都上传到公司总部了,职位晋升没希望了,年终绩效奖金也受影响,解释不重要了,我就想要她赔偿我的损失。”她红着双眼,拉着做完笔录的李梅不让她离开。
郑小姐不放李梅离开,非要后者留下联系方式及姓名,称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会走民事途径找后者寻求赔偿,两人吵吵嚷嚷,最后还是民警出面平息了争执。
失主也急了:没警察证明,我跟你去也没用!
“没有警察的证明,我到她们公司替她作证,她们公司领导会相信不?”李梅说,自己最早并不是不愿意替郑小姐作证,但是觉得口说无凭,至少要到派出所做完笔录,拿到派出所的证明再说,“但是她话越说越难听,和我吵,和警察吵。警察让她留下单位联系方式,说他们会打电话过去帮忙解释,但是她就是不同意。”
女乘客公司:已向总部说明,应该不影响她升职
记者随后联系上郑小姐所在公司—新世界百货一家珠宝商铺。该公司一员工介绍,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迟到半小时内算旷工,迟到半小时以上算恶性旷工,每日打卡记录都会即时上传到公司总部。郑小姐今年销售业绩突出,按规定,若一年之内严重旷工不超过一次,她明年就能升级为星级销售,相应的年终绩效奖系数会从1.5升至2。但是在上个月,因为记错了上班时间,她已经有过一次恶性旷工记录,所以这次遇上这事,直接关系到她晋升和年终绩效奖金,她难免会如此较真。
“她一到公司就说了这事,气得晚饭都不想吃。”该人士介绍,“主管随后找到她,说已经知道这事的来龙去脉,也向公司总部提交了情况说明,这次迟到记录应该不会影响她的晋升,她心情才稍微好点。”
法律焦点
陪等调查利益受损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人被偷
全车人该等警察吗?
律师蒲虎:并非法律义务
公交车上丢钱包,乘客是否必须留在车上配合调查?员工因配合调查导致上班迟到,公司又是否该按一般的考勤规定,对员工做出处罚?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蒲虎律师认为,公交车上丢东西这一现象很普遍,其他乘客陪同失主等警察来调查也很普遍,但这种陪同是基于其他乘客对失主的同情和理解或是为了自证清白,是自发自愿的行为,并非是法律义务,如若其他乘客不愿意留在现场等待警察来配合调查,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而郑小姐的迟到,虽然违反了公司规定,但基于她所碰到的特殊情况,公司仍应从道义上给予理解支持,尽量不予处罚。
陪等调查利益受损
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马铃:可以!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马铃律师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协助警方破案的义务,但是乘客丢失钱包后,强制要求其他乘客留下等待警察的做法不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会造成新的权利损害。
乘客自己的钱包丢失,却要其他乘客人身自由受到较长时间限制,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新的权利损害。在小偷未被查出的情况下,其余乘客如因该乘客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利益受损,可以要求该乘客赔偿损失。
公司该对她作出
迟到处罚吗?
律师马铃:不应该
针对郑小姐迟到一事,马铃认为,单位不应该对其作出处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为了惩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而制定的,郑小姐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迟到,不应受到单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