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原法学院举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修正解析”金融法讲座[图]
16.04.2015 17:25
本文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是近年来两岸金融法学界的热点研究课题。林盟翔分析了我国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并指出,《消法》第2条将“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人。但第28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第2条提出的“生活消费”区别于“投资消费”,但第28条又规定了对购买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消费者保护,这就造成了对金融消费者界定的不明。此外,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第28条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其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随后,林盟翔向在座师生们介绍了国际标准化机构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发展动向,并通过一张金融争议处理流程图再现了台湾地区解决金融消费者交易纠纷的全过程。适合性原则和适合度原则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所体现的立法原则。他在谈到争议法规修正必要性时认为,适应性原则应追求实质公平,金融消费者签名确认不等于适合性,高龄金融消费者声明书签署不等于适合性;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契约前,应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相关数据,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并介绍了日本金融法中适合度原则的立法实践情况。最后,他以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份真实函件为例,分析了金融机构共同营销之说明义务中体现的适合度原则内涵,即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消费者金融商品或服务时,应有合理基础相信该交易适合金融消费者,包括考虑销售对象之年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其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金融服务业为自己利益滥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问答环节中,林盟翔解答了在座同学提出的台湾地区金融消费争议案件处理期限的问题。他指出,目前台湾地区立法中主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规定了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各类案件的期限,并详细说明了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策略。 在讲座的点评环节中,许多奇指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法研究主要以统一金融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条主线展开。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也是金融监管机关实施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创新、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监管的另外一个法律视角。同时,许多奇也以上海一中院金融法判决为例,分析了金融业者对金融消费者负有的说明义务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传统民法突破的可能性,并探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问题。
本文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16.04.2015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