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别让危机公关把公正给关了

11.02.2015  22:35

   金泽刚专栏
  1月24日凌晨,北京德胜门内大街93号门前发生坍塌,出现长15米、宽5米、深10米的坑。房地产登记资料记载,徐州市人大代表李某某拥有北京德胜门内大街93号的四合院。这个隐秘施工13个月后,已探挖18米,几乎与北京地铁7号线等深的私建地下室工程因此轰动京城,也轰动全国。5日上午,李某某在事发后首次接受媒体采访,承认“默许工人挖地下室”,“表示砸锅卖铁也要做出赔偿。
  由于正值江苏省两会期间,“挖坑代表”事件经媒体报道很快引起了江苏省主要领导的重视。徐州方面迅速启动了李某某“主动辞职”的危机公关。1月30日午夜,李宣布辞职。1月31日上午送达辞职报告,12小时内,泉山区、徐州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同意辞职、上报资格审查委员会,从法律上确认了李的辞职。从宣布道歉、辞职到递交辞呈和接受辞职均在12小时内完成。然而,闪电式的辞职似乎并没有平息民众的愤怒。
  十多天来,该事件在继续发酵的同时,还挖出李某某以前的违法丑闻。媒体调查发现,过去的十年间,李某某曾卷入徐州官场腐败窝案,因行贿徐州市泉山区落马区委书记被调查,名字被写入检察机关的公诉文书,但最后全身而退。就在2014年11月,李某某还因债务纠纷被徐州市中院“限制高消费”。在北京拥有四合院和别墅的李某某还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如此看来,李某某是个经常与纠纷打交道的人物。尽管集中在李某某身上违法犯罪的嫌疑不小,但人们还是有理由想象,当年行贿30万都能全身而退,如今在自家院子底下挖坑又能把他怎么样呢。
  如今,对李某某的种种谴责确实不无道理,李某某流泪忏悔也未必能博得同情。但这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还不是主要方面。诸多如此危害的私挖地下室工程,公权力依法管理没有,正确管理没有,管理得够不够,这才是此次“挖坑事件”最应该质疑的。人们赋予的国家公权力固然不可滥用,但公权力绕着、躲着事情走,甚至束之高阁,弃而不用同样是要承担责任的。
  正如事后官方通报所称,垮塌的93号院在没有地下室规划、审批和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私挖近18米深的5层地下室。施工没有设计图、施工图和监理方,施工队甚至连施工资质都不具备。况且,持续这么长的时间,这么大的工程量,这么多渣土要处理,怎么可能不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警惕?而回顾前前后后,该院房主的违建已是屡教不改。有公开报道显示,李某某当年整体购买了93号院后,就进行拆除和加盖,其间曾因地下沼气中毒导致3名工人死亡,李遭到主管部门的处罚。但在停工1年多后,地下室工程再度开工。2014年7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城管都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某私挖的问题。但有关部门在调查后,也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不料,几个月后,此地又悄悄动工,直到挖塌了马路。
  很显然,管理部门对李某某私挖地下室不是不知,也不是没管,只不过是一次次敷衍塞责,拖沓应付而已。面对如此公然逃避管理、藐视群众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的城市管理者为何这般软弱、迟钝,甚至不善作为,这里面究竟是管理水平不够,还是受到了不正当的外界干扰不得而知。但至少来说,管理者的办事效率与公平性已颇受质疑,更与当前要求的社会管理创新相差甚远。
  而对于当事者李某某而言,别说是人大代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平等守法意识如此之差着实令人咋舌。而其置法律于不顾的任性无疑是在管理者不依法作为下一点点膨胀起来的。从大额行贿,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再到挖洞致死人命,以及此次违建危及其他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李某某涉嫌的罪数真的是不少了。而据通报,区政府已牵头住建委、安监局、市政市容委等十几个部门介入调查。至今,尚无司法机关介入的消息。如果司法机关的不介入是基于李某某的行为的确不构成犯罪的话,那就应该着力落实李某某承诺的“砸锅卖铁也要做出赔偿”,也就是对该事件立即启动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程序。前者,对受到垮塌事件影响被迫离家的27名居民(其中15人的房子已经垮塌)给予足够的赔付,而不是让他们至今还住在由政府提供的宾馆里。而且,在李某某不及时拿出赔偿的情况下,这种赔偿应该采取最高额罚息的方式计算总额。对李某某屡教不改的严重违建行为,同样要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由于德胜门内大街附近相似面积的院落出售价格已逾亿元,据此估算,包括塌陷、受损房屋的赔付、罚款、回填及附近居民的安置,李某某付出的“违法成本”或将超过亿元。这一次,面对有关部门“启动最严厉追责程序”,李某某还会不会再来个“危机公关”拒不执行呢?应该不会了吧。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epaper.nandu.com/epaper/A/html/2015-02/07/content_338657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