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亿元贪腐案该如何了结
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近日透露,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1949年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而此前的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腐败案,相关部门初步查明,曹鉴燎涉嫌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7000多万元,另有2亿多元的涉案金额,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
有专业人士反思,靠什么终结“亿元贪官”?怎样防止贪官的腐败纪录被刷新?分析腐败原因也好,展望防腐办法也罢,当务之急更在于如何依法处理好眼前这两起亿元大案,让它们经得起历史考验,况且,现在正处于修改现行刑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当口,其意义更为重大。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有10万元、5万元、5000元等三个是依据具体数额分界量刑的标准。其中,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亿元巨贪,显然属于10万元以上的这个法定刑档次,“数额大小”与“情节严重”,虽然不能画等号,但后者作为一种综合评价,最重要的考量要素往往还是数额大小。3年前,受贿近两亿元的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和受贿1.08亿元的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这两人都被处以极刑,应该与“亿元”数额有直接关系。
随着贪腐犯罪的数额突破10万甚至数十万已成常态,惩罚贪官唯数额论的标准已经显露不少弊端,修改相关规定的条件日渐成熟。日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受贿、行贿等涉及腐败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贪污受贿犯罪,拟将原先的“固定数额标准”,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形,相应规定三档法定刑,并保留适用死刑。这至少透露两点信息,一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更加强调综合考察犯罪人的主客观社会危害性,除了数额大小外,腐败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都是要重点考虑的。二是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极少数极端腐败分子,依然要适用死刑。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死刑依然具有较高的民意基础。
回到亿元贪腐案中来,由于这两起案件的最后处理还需要一定时间,其间正处于新旧法律规范交替期,适用法律就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罪刑法定原则。若在修正案(九)实施后审理案件,就要比较原来的规定和修正案的规定孰轻孰重,先考虑适用腐败行为发生时的旧法(1997年刑法),如果修正案的规定要轻,则适用修正案的规定。从目前草案来看,并不见得修正案的法定刑规定要轻,否则也有违惩治腐败的初衷。只不过将原先的“数额”标准改为了“数额”加“情节”,法定刑档次没有改变。这样一来,如果修正案(九)就此通过,对亿元贪腐案件,即使适用原先的刑法,在考虑数额之巨的同时也要综合考量犯罪手段、危害结果、恶劣影响等“情节”要素。一般说来,在贪腐数额达到亿元以上的情况下,这些因素恐怕也轻微不了。
当然,对于媒体的报道,诸多案情还有待司法部门的查证属实,包括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直到依法进行公开审判,并作出公正判决。(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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