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正式发布“金改40条”新细则

21.11.2016  15:10


  11月18日,上海银监局正式发布《关于简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2016年)》(以下简称“《细则》”),这是《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即“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银行监管新细则。

  《细则》以还权于市场、激发机构活力为出发点,按照“区内不低于区外”的底线原则和“争取区内优于区外”的高线原则,对2014年发布的区内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扩充和修订。

  简化适用范围扩大

  《细则》指出,将适用简化政策的机构从原来的“区内设有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扩展至“在沪中资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取消了原先需要先在区内设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前置条件,只要是在沪银行机构即可。同时,适用的机构类型覆盖到全部中资商业银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纳入简化范围。

  高管准入程序再优化

  《细则》率先探索银行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以及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调动的准入简化政策。将实行事后报告制的高管范围从“区外分支机构的高管向区内同一法人机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扩展至“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同时明确“区外或区内现任银行业高管人员向区内非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任职资格审查,无须进行任职资格考试,仅需向原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征求意见”。

  机构报送材料更便利

  《细则》对标银监会新的行政许可法规,以尽可能降低机构报送材料的复杂程度为目标,取消或简化了部分报送要求。如取消授权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要求,将“营运资金验资报告”改为“营运资金到位证明”等,减少机构的报送负担。

  本次《细则》主要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简政放权两大理念,是中国银监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层新实践,是在总结2014年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针对政策变化和现实需求新推出的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