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期间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6〕7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批项目核总量的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期间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陈轶波,电话:021-2311695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
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期间主要大气污染物
倍量削减方案
根据《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解决金山地区以恶臭为主的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本市批项目核总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期间。
一、控制范围
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核心范围具体包括上海化工区、上海石化、化工区金山分区、化工区奉贤分区、金山二工区、星火开发区等六块区域。
二、控制指标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粉尘等四项主要大气污染物。
三、核定方法
VOCs: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未列入本市技术指引的行业新建项目,暂按《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SO2和NOX:火电机组、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等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所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核定,其他相关建设项目仍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沪环保评〔2012〕409号)核定。
烟粉尘:按照环境统计口径核定。
四、指标来源
为体现综合整治效果,所有指标来源原则上均实行内循环平衡模式。
上海化工区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量的削减量由园区内部平衡。
上海石化、化工区金山分区、化工区奉贤分区、金山二工区、星火开发区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量的倍量削减量由企业或园区内部平衡。
涉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转移的建设项目,参照我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转移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五、职责分工
参照我局已有的批项目核总量流程,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别组织落实。
涉及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在编制环评文件过程中按核定方法计算排放量并落实新项目增量的倍量削减量指标来源,由所在区环保部门或上海石化、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提供指标来源证明。
市环保局建立联合审查机制,环评处负责市管项目的具体审批,涉及SO2和NOX削减替代向总量处征求意见;涉及烟粉尘削减替代向总量处、污防处征求意见;涉及VOCs削减替代向污防处征求意见。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