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司机高速酿车祸 暴雨天车辆损毁保险应理赔

11.03.2015  11:44

  3月11日消息:暴雨造成道路积水导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实习车辆上高速酿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合理?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车险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认知不足、职业索赔代理人玩花招、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等原因使得车险合同纠纷案件保持在高位态势。

   暴雨天车辆损毁理赔遭拒

  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3年10月8日,仲先生正常驾驶机动车遭遇暴雨,导致发动机熄火车辆受损。车辆维修后,仲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发动机部分损失拒赔。仲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仲先生的诉请。

  法院也提醒驾驶人,因暴雨导致道路积水,驾驶人正常驾驶保险车辆驶入积水地导致发动机损毁,如驾驶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应认为属于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如驾驶人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则可援引免责条款拒赔。

   实习司机上高速酿车祸

  拿到驾照刚满一个月的苏先生独自驾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苏先生对事故负全责,并花费32万元维修费及拖车费。事故发生前,苏先生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苏先生理赔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依照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对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提示投保人阅读,但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