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漏收钱款追要被拒绝 法院判决顾客补交
酒店因工作疏忽漏收了顾客的部分婚宴款,员工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联系顾客补收餐费,却遭到顾客拒绝。日前,嘉定区法院就这起餐饮合同纠纷案进行判决,判令顾客向酒店补交婚宴消费款5.5万元。
酒店公堂上讨婚宴尾款
顾客李先生去年11月在本市的一家五星级酒店举办了婚宴。酒席进展十分顺利,李先生也在当晚按要求支付了婚宴费尾款71300元。然而几天后,酒店在查账时发现少收了李先生5.5万元婚宴款,于是,开始向李先生“追债”。
李先生认为其已按照酒店要求付清了全部款项,现婚宴已结束,具体付款时间已记不清,单据也未保存,不同意再行支付5.5万元。
双方经多次交涉未果,酒店无奈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婚宴尾款。
庭审中,酒店方陈述,7月25日其与李先生签订婚宴合同书一份,约定11月24日李先生在酒店举办婚宴,婚宴定金5万元先行支付,11月7日再支付预付款5万元,余款婚宴当天付清。
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通过信用卡支付5万元定金。后来,其又与酒店就婚宴细节、菜单等事宜多次进行沟通。11月24日婚宴如期举行,当晚李先生共消费了金额176300元,但酒店在扣除李先生的5万元定金后,错将其他客人支付的5.5万元作为李先生的预付款予以扣除,因此在婚宴当天只收了71300元尾款。
对于员工为何会漏收钱款,酒店方面给出的解释是,7月25日李先生支付定金时,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在账单的备注中保留了李先生及其太太的拼音名字。
9月26日,酒店的另外一名婚宴客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其婚宴款项5.5万元时,前台在创立账单时使用了复制功能,致使该客人的账单备注信息上也显示了李先生及其太太的拼音名字。
负责李先生婚宴项目的员工小王在内部系统中看到这张账单后,以为李先生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款项,并在11月中旬将该份账单连同7月25日付款收据及其他婚宴材料制作为PDF文件发送给李先生。而在婚宴当天结算时,该名员工未要求李先生出示付款凭证,仅凭自己持有内部上述两份账单,通知收款人员收取了71300元尾款,而收款人员也未予以核对,由此造成了错误结算。
而李先生则认为,客人账单是原告自行制作的内部材料,不能证明其没有支付过相应款项,其在8、9月份确实以现金方式支付了5.5万元,但对此李先生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判令顾客付清补偿款5.5万
针对本案的疑点,法官对事实细节进行了询问。当法官询问李先生为何会在合同约定时间前支付预付款,以及为何会比合同约定多支付5000元时,李先生方表示,酒店在其确定菜单内容后就要求其付款了,因此才会提前支付。之所以多付5000元,是因为先前支付意向金的时候银行提示扣款失败,所以补交了5000元。
对此酒店予以否认,并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10月底、11月初还在讨论菜单问题,故李先生所说的8、9月份定好菜单后付款与事实不符。
同时,对于法官询问李先生以现金方式支付5.5万元有无要求酒店出具收据时,李先生先表示不记得了,后称由于对方是五星酒店,出于信任没有要求出具收据,后又称收款人员在其持有的婚宴合同原本上予以了记载,但现已无法提供该合同原本。而酒店方面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在酒店向李先生追款并要求其出示已支付5.5万元的收据时,李先生表示没有收据。
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院以李先生未能按约履行支付部分款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