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加强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管理

28.03.2017  16:55

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技术中心、出版物进口等单位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并同时发布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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