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结合国家对涉企收费的清理,对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收费基金工作在市级层面开展,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征收的收费和基金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建议并填报《201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清理意见表(主管部门填报)》(详见附件2),于2015年7月10日前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
二、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市与区县分别开展清理。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包括事业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的协会商会、以及由上述机构举办的企业)、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区域的收费清理工作。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物价局对基层单位报送的《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基层单位填报)》(详见附件3)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处理意见,填报《建议纳入预算管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详见附件4)和《建议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详见附件5),于2015年7月10日前分别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基层单位填报的《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基层单位填报)》(详见附件3)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别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该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重点为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从事行政审批评估评审目录中有关业务收取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技术审查、验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活动及其收费。
四、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本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自查清理、企业举报等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涉企收费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该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 财 政 局:黄永华,54906024,传真:64732974
市 物 价 局:王磊,23113919,传真:63585273
市经济信息化委:吴蓉,23119344,传真:63580062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
2.《201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清理意见表(主管部门填报)》;
3.《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基层单位填报)》;
4.《建议纳入预算管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
5.《建议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报)》。
附件下载: 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表格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