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荣:“德国模式”再思考
直到21世纪初,德国还一度被贴上“欧洲病夫”的标签,甚至连德国国内的权威经济学家也发出“德国(模式)是否还有救”的感慨。然而没过几年,德国经济的靓丽表现、尤其在欧债危机中的“一枝独秀”,使得“德国模式”重又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美、法等国都曾表达过借鉴德国经验的意愿。但是,在提出学习和借鉴“德国模式”前,我们有必要厘清“德国模式”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反思它的若干核心特点,并考察其迄今在欧盟内推广过程中产生的启示。
何为“德国模式”
对于“德国模式”的概念,国内外学界并无明确而又统一的界定,原因之一是“德国模式”往往与其他相近的概念混用。最典型的就是把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德国模式”的代名词。
社会市场经济是随着1948年6月20日经济与货币改革,作为经济与社会秩序引入战后德国西占区。按照“社会市场经济之父”艾哈德的说法,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是为了将“市场自由的原则与社会均衡的原则以及每个人对集体的道德责任联系在一起”。在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社会市场经济主张在保护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
另一个与“德国模式”相关的概念是基于对不同资本主义模式的分类。例如,法国学者阿尔贝尔将资本主义区分为“新美国模式”(亦即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英美模式)和“莱茵模式”。总体上,两类模式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水平、企业融资模式和公司治理模式等方面,其中更注重社会价值的“莱茵模式”也常被称作“德国模式”。
事实上,“德国模式”这一概念是时任联邦总理、社民党人赫尔穆特·施密特于1976年联邦议会选举时提出的竞选口号,其目的是在石油危机刚刚克服之后为进一步扩建德国的福利国家体制做宣传。这个政治口号提出不久便在德国逐渐沉寂,倒是在国外其概念得到保留,并被不断泛化,以至于如今人们在研究德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特点时,例如德国的制造业强势、双元制职业教育乃至近年实施的“能源转向”政策等,都会不自觉地冠以“德国模式”之名。
尽管人们在“德国模式”的具体构成要素上持不同观点。我们仍然可以列出大多学者均赞同的核心构成要素:稳定的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包括共决机制;稳定的金融系统和公司治理结构;反通胀的社会共识;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方式;以及成熟的社会保障体制。
“德国模式”中的社会共识
“德国模式”各个核心构成要素中所蕴含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社会共识。甚至有德国学者从这个方向上给“德国模式”下定义:“德国模式”在广义上可以指德国的社会和政治稳定,这一稳定性往往通过对话机制来实现,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的凝聚。
谋求社会共识与动员社会团体力量紧密相关。作为合作主义的典型国家,德国不少领域由社会团体参与治理或交由它们自治,社会资本得到动员,国家实现减负。社会团体的参与乃至自治进而确保了所达成谈判结果的接受度,有利于其结果付诸实施。
这种共识文化体现在诸多方面,在德国劳资关系领域的自治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劳方和资方作为“社会伙伴”通过谈判达成共识,由此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缓。由于工资的确定是劳资双方的自治领域,政府能从日常的劳资冲突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在劳资冲突中扮演调解人的角色。也正因为劳资双方之间建立起了社会合作关系,在经济发展状况不好的时候,工会愿意采取工资节制的措施来维持德国企业的竞争力;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工会则会重新提出工资增长要求。由此,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可以实现相互促进。
德国公司的决策并不来自少数高管,而是必须征求由职工和股东代表等组成的监事会的意见,需要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在德国技术标准化领域,即“德国标准”(DIN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适用的依然是共识原则,这是因为技术标准的执行依赖相关组织的自愿遵从。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技术标准仅有利于工业企业,而未适当考虑职工、消费者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诉求,在政府的扶持下,德国标准化学会内部先后设立了消费者委员会、环保协调处以及劳动保护与标准化委员会等机构,它们并不直接制定标准,而是通过提供咨询、参与专业工作、就标准草案提出异议、提起调解与仲裁程序等手段,来实现其所代表的利益。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社会团体能跳出自身所代表的特殊利益,尽可能地兼顾公共利益,促使整个社会认同这种社会共治模式。
“德国模式”的自我调适
人们在考察“德国模式”时往往倾向采用静态的视角,却忽视了它进行自我调适的能力及其实践。人们常用社会市场经济指代“德国模式”,但从社会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德国的《基本法》并未明确规定德国应推行哪一种经济和社会制度,只是就相应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国家等原则做出了框架性规定;社会市场经济并非唯一一种符合《基本法》的经济体制。因此,历届德国政府可以根据其对经济发展情况的判断推行其经济政策,这也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初,社民党政府在凯恩斯主义思潮影响下实施了总体调控政策,并最终导致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异化。直到1982年科尔领导下的基民盟/基社盟和自民党联合政府上台,德国才复归传统意义上的、更多地强调竞争秩序的社会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自建立以来所经历的不同发展阶段至少表明,这一经济体制有着很大的弹性和自我调适能力。
“德国模式”的遇危机进行自我调适的能力,也体现在施罗德政府2003年推出的“2010议程”这一深刻的结构性改革之上。鉴于德国的社会福利体制积重难返,尤其是失业率不断攀升,施罗德政府意欲走既有别于新自由主义、又有别于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三条道路”,其核心是推行激励型劳动力市场政策,重点就是四部哈茨改革法案。正是因为德国在危机到来之前,率先进行了改革,其经济才能在之后的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中经受住考验。但哈茨改革也带来了低工资部门扩大、贫困人口增加的问题,为此,德国近年来又在对哈茨改革所带来的某些消极影响进行修正。
德国劳动力市场的改革表明,“德国模式”的各个构成要素会在内外压力下进行调整,但其核心原则和理念不会轻易改变。有学者曾指出,受英美模式影响,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有朝着股东价值导向公司治理模式转变的趋势,但事实上,德国续存的银行主导型企业融资模式以及公司共决机制等,使得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可能出现整体性的范式变迁。更何况股东价值导向模式在金融和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的诸多弊端,使得德国对于其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又有了新的认识。同样,在劳资关系领域,虽然德国工会受全球化和欧洲化的影响,实力受到削弱,导致劳资协议的约束力下降、谈判体系向企业层面分散,进而导致劳资规范的差异化。但是,这也是一种新情况下的必要的自我调适,它并未改变德国劳资体系运作的根本原则。
(作者为同济大学德国问题研究所教授、博导、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