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8.03.2016  20:15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单等凭证(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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